替友人保管手槍藏家中被搜索 他減刑未果還遭重判
高雄任姓男子9年前受綽號「小隻」所託,代為保管1支非制式手槍及14顆子彈;直到去年警接獲線報,前往住處搜索,當場查扣槍彈將人依法移送。審理時,任男主張持有槍彈期間,未持槍從事不法,盼能減刑;法官認為藏放槍彈,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與不安,審理後將他依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5年2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
判決指出,任男在2013、2014年間,在路竹區道德街某處,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隻」所託,代為保管1支非制式手槍、口徑9x19mm制式子彈、非制式子彈共14顆。
直到去年警方接獲檢舉,於3月9日上午7時2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任男高雄住處搜索,並扣得手槍、子彈等相關證物,將人依法移送。
經鑑定,查扣的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成,已貫通金屬槍管,有擊發功能,可供子彈使用,具殺傷力,且子彈都可擊發,偵訊後,檢方將任男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
任男辯護人主張,他寄藏槍彈7、8年期間,並無持槍犯罪,只有因賭博罪被處罰金,並無其他有期徒刑的宣告紀錄,是無知初犯,應予以減刑。
地院認為,任男明知手槍、子彈均具殺傷力屬高度危險物,仍受他人所託,藏放槍彈,對他人生命、身體及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與不安,衡量罪刑輕重、知識程度、社經地位及經濟狀況;經審理,將他依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5年2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沒收扣案證物,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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