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里長嗆建商「拿錢來處理」勒索收賄180萬元 法院判關6年定讞
台北市中正區南福里前里長鄒桂蓉向在「轄區」內推案的建商索討180萬元賄款,更一審依貪汙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天強建設2009年在南福里推建案,當時還未選上里長的鄒桂蓉認為工程車破壞環境,開價上百萬要求天強付錢遭拒;台灣松下營造推案,鄒女又要求賠償50萬元,松下認為鄰損只有9萬元,也拒絕付款。
依法規建商施工開挖道路在取得許可證後,還必須由工地所在位置的里長簽字才能施工,鄒桂蓉之前索款不成,但她2014年12月選上南福里里長,要求建商付這筆不樂之捐。
曾經拒絕付款的松下營造在鄒女當選上里長後,有埋設管線的需求,而找鄒女協商,鄒女開口索賄200萬元,經討價還價,建商勉強同意給鄒女180萬元,並以支票存入鄒女帳戶,鄒女拿錢後簽字同意建商在自己的里內施工。
鄒女偵查中坦承收180萬元,但辯稱「是為了美化社區大門通道及鄰損的費用」,但檢察官傳喚社區住戶,沒有人知道建商給錢美化環境,認定鄒女涉貪汙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將她收押偵辦。
鄒桂蓉曾嗆建設公司王姓總經理公事公辦,「你們公司如果沒有拿錢來處理的話,不要想我會簽任何東西,你們也別想拿到使用執照」,一審認為她為了私利勒索財物,惡性重大、有辱官箴,應予嚴懲,依貪汙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14年徒刑。
但二審認為不論是申請路證前的里長同意書,或取得路證後施工前的通知里長的所謂同意書,都不是里長的法定職務,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之罪,但鄒桂蓉向被害人恐嚇取財,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恐嚇取財罪,判2年6月徒刑,沒收180萬元,但被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一審仍認定鄒桂蓉犯貪汙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但撤銷原判決改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180萬元不法所得;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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