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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臨時安插購物行程」 消保處5大旅遊業新規出爐

風傳媒

發布於 2016年08月29日08:40 • 陳俐穎
20160728-酷熱.炎夏.高溫.陸客團.觀光客.(陳明仁攝)

許多人出外旅遊時,會與旅行社產生許多爭議,對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修正國內外旅遊契約規範,提出5點更新規範。其中包含解約的賠償級距增加、不得擅自增加購物行程、餐宿不合原先承諾須賠償2倍差價等修正要點,希望藉此保障消費者與旅行社雙方,預計此次更新的規範將會在9月中旬開始實施。若「保證出團」 即便僅1人也需成行

此次更新的旅遊契約規範中,首先只要旅行業者推出「無最低組團人數」或「保證出團」的約定,即使只是公布在官網,也視同為定型化契約,必須履行,即便只有1人參團,也必須「出團」,不得拒絕。

而對於提前解約,不論是旅行社或是消費者,本次新增第6級的規範,在出團41天前提出解約,需要賠償旅行費用的5%;原先的規範僅有5級,也就是從出團31天前取消須賠償旅費的10%,到當日取消需要賠償全額中共分為5級。

天災人禍總是旅行無法避免的一部分,出發前若旅遊地區發生火山爆發、大地震,或是像先前華航罷工導致班機無法起飛等因素,造成旅遊無法成行,又無法規責於雙方的事件發生時,業者需自行提出已繳交的規費與行前必要支出等單據,才能在退款中扣除上述費用。食宿等級不符原先承諾 可要求2倍差額違約金

如果旅客發現旅遊時的旅館、餐廳不符合旅行社原先承諾的食宿等級,在新規範中,旅客可要求旅行社賠償差額2倍的違約金。且旅行社應該自主提出差額的計算方式,例如食材的計算單價等。若無差額的計算方式,則違約金不可低於全部旅遊費用的5%。

另外,許多旅行團僅收取低額的團費,但卻安排許多購物行程從中收取回扣,許多旅客不願消費還會被旅行社刁難。對此,新規範中提到,除經旅客要求或同意,旅行業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必須預先安排。新規9月中實施 違規最高可罰50萬

新規範預期於9月18日實施,若有違反上訴規定,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將處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限期不改正,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處也呼籲民眾,在簽約時,應該將旅程相關廣告、文宣、行程表等資料保存好,作為釐清責任的證明,另業者也應該在事前將參團資訊充分揭露,並確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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