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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幸紋律師專欄】公司報價單不算合約嗎?公司企業主常見的合約迷思大解答

明日科學

更新於 2020年09月07日01:54 • 發布於 2020年09月07日01:54 • 蔡幸紋律師

報價單不算合約,對嗎?

契約因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而不以簽訂契約書為必要。一般中小企業常見的買賣契約書、廣告委刊單、經銷契約書等,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關係即為成立,雙方就有履行契約的義務了,而不是沒有簽訂書面契約,就可以說話不算話。

另外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如借貸契約須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不動產的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契約的成立生效有法律規定的特別要件。

在為公司法律顧問客戶服務,以及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駐點諮詢中,常聽到中小企業主來詢問,有關交易對象提出「報價單不算合約」的質疑。通常是在交易對象遲不履行合約義務的時候(如不付款、不交貨、不提供服務等),交易對象先否認報價單具有合約的形式和效力,而主張不需要履行合約義務。

不過一般中小企業提供的報價單,具體載明主給付義務,包含貨品每單位價格、交貨期限、服務提供方式、價金計算、付款期限,已具有基本契約內容。但對於履約的細節,如瑕疵、契約終止等問題,未進一步約定,僅能依此報價單的主給付義務來判斷契約關係的性質,來適用法律規定。因此報價單仍屬於契約,雙方漏未約定的事項,則依契約性質來適用法律規定。

未簽訂書面契約,或契約書的內容較為簡略,雖然不至於影響法律關係的成立,但對於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常事後各執一詞,中小企業主仍須費心費力整理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Line的對話紀錄、收據等來佐證,忽略了契約書即為最有力的證據資料。

上網找合約範本來修改,可以嗎?

筆者在近兩年有舉辦公司法律相關的講座,包含討論股東間的合夥契約書、常用商業合約實務案例、企業找資金的法律問題等。在講座中,關於公司合約的議題,總有與會的中小企業主問到:「上網找合約範本來改成自己需要的條款,可以嗎?」

筆者理解在公司經營前期,中小企業主將資源和資金,用在廣告行銷、進貨或購買設備,開拓市場,不得不將法務的必要性往後擺。即便如此,中小企業主和公司經營者,仍須具備基礎的契約概念,能初步判斷契約條款所分配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風險。

隨著公司經營穩定,交易金額變大、往來的交易對象規模更大,不僅僅是簽署契約而已,交易對象甚至開始要求談判契約的條件。其實,筆者有許多公司法律顧問客戶,在公司開始穩定後,為求慎重,會請律師法律顧問來看合約、寫合約,因為這些公司客戶知道,中小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不高,若沒有謹慎處理公司的法律風險,就有可能讓公司陷入危機。公司經營中,在契約履行中,難免遇到對外貨款暫時收不到,但同樣是被欠款100萬,大公司還有承受能力,一般中小企業能撐多久呢?

尤其公司發大財,關於股東或合作夥伴間的利害衝突、對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勞資關係等隱憂,可能漸漸浮上檯面,許多中小企業主在契約關係上,開始盤點是否有公司沒有注意到的法律風險。若中小企業主能先具備契約的基本概念,無論在商業談判上、瞭解律師所提出契約的法律疑點上、履行契約義務上,都能讓中小企業主得心應手。

不簽約就拿不到生意,只好妥協?

雙方商議交易的條件,達成一致的意思,成為契約關係。但在有一方相對強勢的情形下,在談判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條件的寬嚴,和無法履約的風險等,相對弱勢的一方總覺得是「勉強」與對方達成合意。極端的例子,例如中小企業遇到鴻海來下訂單,拿到鴻海的契約書後,問律師:「我該簽約嗎?看過之後,有些條款像是交貨期限我覺得太嚴格,可以改嗎?」合約商議地位不平等,該怎麼辦?

以筆者擔任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以及勵謹律師事務所服務公司客戶的宗旨,是希望透過律師法律顧問協助公司合法賺錢,而不是當合約條件太嚴格就勸客戶不要做這筆生意。因此,筆者會以服務相關產業的經驗,以及平時瞭解客戶公司制度、營收項目,以及股東或合夥人對於公司經營的理念與想法,來與公司客戶討論:公司多需要這筆訂單?從而進一步分析,這筆交易的契約法律風險之所在。讓公司客戶評估履約的可能,以及事先防免違約的風險,例如調整產線的排程、招募新員工等,以避免違反相對嚴格的交貨期限約定條款,同時也因事前規劃而能較正確的評估交易成本。

即使在「不簽約就拿不到生意,只好妥協」的狀況下,中小企業主仍須注意,在審閱合約後,是否有能力判斷自己是否能擔得起法律風險?以及伴隨而在的公司經營危機。

簽了合約,就絕對沒有風險嗎?

契約是分配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不是保證對方絕對不違約。

若擔心對方違約,應明確約定履行期間、費用支付方式等,並另行約定違約罰則,如:「乙方若未依本契約約定日將訂購商品全數送達指定地點,甲方得按日向乙方請求以當次採購總金額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另外還可以附加契約的擔保方法,如請對方提出有價值的動產設定質權或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物保),由公司代表人或有財力之人成為連帶保證人(人保),或是簽發本票或支票(票保)。

更重要的是,中小企業主要有執行契約條款的決心。

有時候中小企業主抱怨,怎麼簽了合約都沒有用,對方還是違約不付錢。細看契約其實有約定違約金條款或契約的擔保,卻礙於情面,不執行契約的罰則、條款,不採取法律程序處理應收帳款,反倒抱怨契約沒有用處,可就誤會契約的精神了。

契約分配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約定了不履約的處理機制,若中小企業主未能徹底執行契約條款,則該被分配的法律風險(如應收帳款收不回的風險),也只能讓自己的公司來承擔了,不可不慎。

瞭解更多法律問題及講座活動分享: www.shelterlead.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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