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社維法「易以拘留」刪除、刑法追訴權延長為1/3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易以拘留」規定,避免因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的罰鍰,就遭警察機關聲請拘留,以落實保障人權。
現行社維法規定,若罰款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但相關規定被質疑有侵害人民人身自由之虞。三讀修正的條文,刪除「易以拘留」的相關條文,但保留被處罰人若因經濟能力不佳,可「分期繳納」罰鍰。
此外,立法院也三讀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現行的四分之一修正為三分之一,延長整體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增加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落實司法正義。
舉例來說,若觸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未滿十年之罪者,追訴權時效原本為廿年,若被告通緝,再加四分之一變為廿五年,在追訴權法律修正後,犯罪者要遲至廿六點七年才能逃過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