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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該如何對「草率怠惰」的法官下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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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9年05月05日00:56 • 發布於 2019年05月05日00:56 • 黃錦嵐
當優良法官無人願意當「惡人」,願意「罩著」不良法官,當「一粒屎壞了一鍋粥」時,只好全體法官共同承擔「惡名」了。(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24日審議「法官法部份條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對於不適任法官,司法院一定下重手。筆者樂見司法院的司改法案儘速完成立法,也讚賞司法高層的「汰劣」決心,不過,對於隱藏在審判獨立背後的「偷工減料」、「草率怠惰」法官,仍未建立起有效的究責機制,筆者很好奇:司法院將如何對這類法官下重手?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認為,不適任法官可分為「恐龍法官」和「失貞法官」,「恐龍法官」未必有錯,常常是法律認定和證據的問題,而「失貞法官」操守有問題,判決有重大瑕疵,卻可以繼續審判,這有很大問題。筆者認為,鄭委員只關注到「操守」與「能力」兩個面向,就審判實務所見,其實應該可以再加上「敬業態度」面向,即「偷工減料」、「草率怠惰」之類的「烏龍法官」。

或有人認為,「敬業態度」的良窳,欠缺客觀標準,而且大都涉及審判核心事項(例如恣意裁量),恐怕不易究責,事實不然。以高院為例,院內法官、庭長,哪些是「全額交割股」─全股案件都交給助理處理;哪些是助理代寫裁判書稿;哪些法官的判決品質低劣或開庭經常無端罵人;哪些法官混得太兇或判決品質太差,需要庭長「特別照料」,卻無庭長肯收留,只得一年調一庭;院長、庭長、法官只要稍微用點心思觀察,都是心知肚明的,也不是難以查考的(至少混的特別離譜者,事跡不難查考),可是,這些法官的年度職務評定,又有多少人是「未達良好」─相當於考績丙等?

壹:「特別照料」實務作法,產生了掩護「司法濫竽」效應

筆者認為,有關「敬業態度」的職務評定,根本不用委請中研院發問卷詢問訴訟當事人與辯護人意見,依院內的研考或自律機制即可建立淘汰機制。可是,司法界的「特別照料」實務積習,產生了掩護「司法濫竽」效應,對於自律機制的運作,也產生了掣肘效應,致使「司法濫竽」不止有了生存空間,不會被淘汰,有時甚至還因合議庭審判長或法官的「特別照料」而「考績良好」。

所謂「特別照料」實務作法,對於司法圈內而言,是心知肚明的,也是不能說的秘密,對於司法首長而言,更是有苦說不出、令人頭疼的大事。

合議審判的制度設計,除了資歷不同之外,基本假設是法官無大小,因此,有了庭長為當然審判長、資深者為審判長的規定,可是,事實上,法官的法律見解良窳不齊,敬業態度也大不同,操守更未必人人都具有皇后貞操,甚至還有攀附權貴,夤緣求進的不適任法官,實質上差別很大的。

簡言之,法官的「審判品質」並非票票等值的!正因為一所法院內部,總有部分法律素養、敬業態度,甚至在操守堪慮,需要「特別照料」的庭長或法官,為了避免合議庭出現離譜的誤判,司法界長年的慣例,都是採「混搭」方式配置庭長與庭員,使一些審判品質堪慮的法官或庭長,能獲得「特別照料」,不會出現荒腔走板的烏龍判決。

這種「特別照料」實務作法,歷審法院都存在,即使在最高法院也不例外。廿多年前,前大法官林永謀擔任最高法院庭長時,院長拜託他「特別照料」的法官就有「兩股半」─一位法官一股,半股可能是減分案的病號或是辦案能力勉強尚可。

最高法院院長王甲乙當時是如何「消化」這些需要「特別照料」法官呢?據筆者所知,是逐一「下放」高院或其分院當庭長,有幾位法官調往高雄高分院之後,院長發現,這幾位法官還是無法勝任刑事審判工作,只好商請他們調往民事庭,曾有位庭長拒絕調任,理由是:「我幾十年沒辦過民事了…」,院長回他:「你放心,我配兩名好手給你!」,這幾位庭長後來陸續被免兼庭長,這就是當年的「混搭」配置「特別照料」實務作法。

令人憂心的是,這種「混搭」配置的「特別照料」實務作法,如今,最高法院還在實施,觀察法官配置表即可發現,以刑庭為例,幾乎每一庭都有令庭長頭疼、唯恐稍有失察即會「突槌」的法官,幾乎必須案案詳審卷證,否則難以放心,調辦事法官的審判經驗欠缺雖是問題,但還不是很大,問題最大的是,即使是實任法官,還是不適任,這種法官該怎麼辦?

同樣情況也發生在高院,有些審判有爭議的法官,院長也都是拜託庭長「特別照料」─當然也有庭長需要庭員「特別照料」的,但是,有的法官實在是太難照料了,於是,「流浪法官」出現了。這類法官之所以會在各庭間流浪,甚至一年調一庭,「耗損庭長」速度之快,令人咋舌,有時是庭長受不了了,請她或他另謀高就,有時是法官受不了庭長的嚴格照料,自行請調,最近幾年頻頻調庭長的資深法官郭豫珍,即是其一。

這種「混搭」配置的「特別照料」實務作法,固然減少了特別離譜的判決出現,但是,運作久了,偶而還是難免會「突槌」,以下,筆者願意當個「惡人」,揭發一件「敬業態度」頗有可議的離譜判決,說明判出這種離譜判決的法官,也是司法院應究責評鑑的對象之一。

貳:如此草率怠惰的離譜誤判,司法院該如何究責?

最高法院4月25日判決陳宏誌加重詐欺案,從卷證資料觀察,可以發現本案高院審判長邱同印、受命法官鍾雅蘭的「敬業態度」是頗有可議的,筆者認為,可列為草率怠惰類型的「烏龍法官」。

立法院正審議法官法草案,希望對隱藏在審判獨立背後的「偷工減料」、「草率怠惰」法官,建立起有效的究責機制。(攝影:張文玠)

據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朱學瑛的起訴要旨,被告陳宏誌明知「陳名煒」是詐欺犯罪組織成員,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自107年間起,持續參與詐欺集團詐取財物,應依加重詐欺及參犯罪組織兩罪「分論併罰」,但一審審判中,檢察官當庭更正兩罪關係是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士林地院判決,依檢察官原起訴的法律關係,僅認定陳宏誌成立加重詐欺罪,判刑2年6月,參加犯罪組罪部分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高院審判長邱同印、受命法官鍾雅蘭於今年1月24日判決,改採檢察官更正後的法律關係,仍判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成立犯罪,只是主文下法與一審不同,只在判決理由中敘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於加重詐欺部分,改判刑2年。

高檢署檢察官李錫柱發現,高院判決顯然有與理由矛盾之違法,乃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4月25日判決,發現本案不止高院判決品質很差,高檢署檢察官的上訴也很離譜,但是,受妥速審判法第九條的嚴格限制,不得不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高院判決定讞。

本案可從以下幾個面向評述:

一、 高院判決出現「牛頭不對馬嘴」─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誤。

高院判決雖然認定被告不成立參加犯罪組織罪,但是,在主文中,卻又諭知被告是犯了集團詐欺罪,在事實欄中,也將參加犯罪組織犯行,納入被告加重詐欺的有罪事實中,顯然是兩罪都成立的犯罪事實,參照起訴事實,這段參加犯罪組織事實顯然是抄自起訴書,可是,在理由欄中,高院判決又論述被告不成立參加犯罪組織罪的理由,事實與理由顯然矛盾。

從以上「牛頭不對馬嘴」的判決違誤可以看出,高院法官鍾雅蘭是以複製、轉貼、改寫方式撰寫裁判書稿,而且,製作完成之後,並未從頭到尾通讀一遍,假若她曾瀏覽一遍,應可發現此一顯然謬誤。

同樣的,邱同印庭長顯然也未檢閱裁判書稿,就在上面簽名了。

二、 高檢署檢察官李錫柱的糊塗上訴

本案被告被訴參加犯罪組織部分,一、二審都判無罪,依法應屬於妥速審判法第九條嚴格上訴第三審案件,高院判決書並未交代,已有疏失,高檢署檢察官陳錫柱提起上訴時,也只看到前述「牛頭不對馬嘴」的判決違誤,只依一般普通上訴三審案件提起上訴,對於高院判決如何違背判例或司法院解釋,或牴觸憲法,隻字未提,他對速審法第九條的嚴格上訴三審要件,若非是生疏,即是草率抓一點即提起上訴。

在本案中,「檢察一體」的內控機制,顯然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而流於「檢察獨立」。

參:司法公信不彰,是長年官官相護鄉愿陋習的積累結果

筆者舉上述案例評述,主要想要表達的觀點就是:司法公信不彰,有相當大的原因,是長年官官相護鄉愿陋習的積累結果,首要關鍵是司法文化問題,法制問題還是次要的。

因為,既然優良法官無人願意當「惡人」,願意「罩著」不良法官,當「一粒屎壞了一鍋粥」時,只好全體法官共同承擔「惡名」了,對檢察機關亦然,敬業態度不足,檢察一體又流於甩章形式,偵查、公訴、上訴的品質,豈有可能精緻?    

最後,司法的自律機制既然不彰,輿論抨擊及他律機制隨之而來,自是理所當然,咎由自取,又怨得了誰?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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