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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開講》陳彥良:媒金應分離 大股東資格須嚴審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2月27日07:58 • 發布於 2021年12月27日00:04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彥良認為,媒金應分離,金融機構大股東適格性應嚴審,才能避免發生關係人交易。(記者林浥樺攝)

陳彥良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第一金獨董、德國梅茵茲大學法學博士)

寶佳插旗多家金控 引發「金、金分離」討論

台灣一開始會討論「金、金分離」,就是因為寶佳集團,它插旗了許多家的金融業,也嘗試拿到或是已經拿到這些金融業的董事席次,為了避免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不公平競爭相關問題,所以就有一個所謂金金分離,政府不希望一個所謂大股東控制多家的金融機構,對於這個金融機構負責人相互的兼任,就必須要避免。

「金、金分離」最著名個案例,就是台新金控董事長吳東亮的夫人彭雪芬,她當初本來要去擔任新光金控的董事,為了避免台新金與新光金這兩家金控之間,產生利益衝突,最後是彭雪芬辭去新光金董事。

「產金分離」的政策用意,就是不希望一個金融機構,由一個單一大股東,或者是說對某一個特定的股東,進行完全的一個控制,特別最令人擔心的是這個產業控制住了金融機構,這讓人擔心是否會出現違法放貸的問題?會不會有所謂不公平競爭的問題?所以在產金分離的部分呢,在銀行法或金控法就有大股東適格的一個審查,包括它所謂的誠信、守法以及相關負責任的一個,有沒有好的經營策略,這是由產入金的部分。

銀行轉投資 受法律嚴格控制

若是「由金入產」,因為我們的金融業,特別是在銀行業,它是做一個所謂的資金仲介,民眾把錢放在銀行,銀行融資一定借給強勢的企業,讓銀行能創造更多的業務,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也讓我們產業蓬勃發展。所以金融業的資金,特別是銀行的資金,不是叫你拿這個資金來買其他產業,把其他產業都吃下來,所以在我們的金控法跟銀行法當中,都有轉投資的一個限制,特別是對非金融業的一個轉投資。

銀行是拿other people's money,其他人的錢來做一個融資,幾乎快變到了無本生意,而且國家對於這個執照有嚴格的控制,這個要照顧你又怕你倒,又怕你吃不飽,銀行業有一個特殊的目的,資金仲介的目的,所以不是叫你把這個錢去投資一大堆產業,讓你變成全國最大咖,不能這樣子。

國票金大股東並峙 併購會造成失衡

對於近期國票金併安泰銀引發的爭議,我想國票金取得一個實體銀行的執照,方向是正確,但是它的問題點在於,因為內部的一個股權結構是多雄鼎立,已經不是三雄鼎立了,所以是說各個所謂的股東之間,大概都有一定的席次跟股權結構,如果做了一個併購,可能會破壞它的一個股權結構的穩定性,所以才會有前陣子的爭議,就是是說他們要做一個合併,但是因為國票金控的總經理,跟這個安泰銀行的董事長是兄弟,那安泰銀行董事長又持有安泰銀行的股票,所以就會形成了一個所謂關係人的交易問題。

如果是關係人交易,根據金控法45條的話,那就必須要做一個重度決議,但是,當初董事會的部分,剛剛講的是董事會要重度決議,但是當初董事會只是做一般的決議,再提到股東會過來,當然股東會是通過了,所以現在的問題點就是說,董事會的決議有瑕疵,股東會通過,那到底有沒有效?以及送到金管會去審查時候,主管機關到底怎麼去面對適法性問題,以及併購進行程序的瑕疵。

富邦金與台哥大 因媒金分離政策而切割

對於「媒金分離」的議題,當初富邦金跟台哥大之間,因為蔡氏兄弟分別兼任台哥大跟富邦金控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所以就有人提到媒金分離,其實媒體也是個產業,牽扯到產金分離的政策,那當然最後兄弟彼此辭掉了對方的副董事長,擔任董事,平息了這一次的爭議。

媒金分離的話,並不當然就直接連結到黨政軍退出媒體,這一下帽子會扣到太大,,我個人反而是會比較傾向回到金融業的本質,也就是產金分離的本質。

我先講由媒入金的部分,如果媒體、媒體大亨,或不知道哪個集團,他投資銀行、金控公司,假設他要超過10%,他馬上要面對大股東適格的審查,他如果來投資金融業,對於金融業會不會產生不好的效果?例如在監管上面,媒體跟金融業這兩個都是對社會有巨大的影響力,任何政策和金融監管,都會有正反兩面,如果鋪天蓋地傾向自己有利,未必對社會有利的一個政策推行,恐怕會讓這兩個,不能說是怪獸,但一合體起來,其實對於社會是個巨大的影響,所以我們必須要小心。

金融業大股東適格性 應個別審查

對於投資金融業的媒體,不管是他的負責人,或者是他本身以往行事、業務風格,恐怕還是要回到大股東適格的一個審查,我覺得這可能會比較好一點,沒辦法直接說黨政軍退出媒體,要適度針對個別的集團,來做這個審查。

如果是由金入媒,還是舉銀行來講,銀行轉投資本來就有限制,這些錢是大眾的錢,,不是叫你拿別人的錢,把國家所有的產業買來都變成你的,這是不對的,媒體又有個巨大的影響力,所以在金融業這邊,在投資媒體的話,他第一個我們剛剛講的,轉投資的限制,我們在《金控法》、《銀行法》大多都有限制,當初有個《反媒體壟斷法》草案,當中有規定: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負責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不得持有媒體事業有表決股份,或資本總額超過10%」。

草案規定金控、銀行、保險、基金負責人,就不得投資媒體10%以上,當初也有很大的爭議,第一個好像是說它要溯及既往,第二個媒體到底要去怎要定義?指的是報紙?還是電子?還是要整體來看?就變成個不確定的範圍,但是,我覺得媒金分離,就是產金分離的一個具體化,而且它要更小心的審酌,這個部分因為牽扯到人民財產權的自由,建議上其實應該自制,建立自律規範,或者金融業可能要有更周詳的一些配套,以及社會的討論。

產金分離 目的在避免關係人交易

其實這就是個政策選擇,我們到底要不要讓媒體跟金融結合在一起?當然重要的是,不能利用媒體的影響力對自己有利,就好像我們剛剛講的,產金分離的重點,不是產不能入金、金不能入產,而是進來之後不能有任意不當的關係人交易,我們怕的是關係人交易,金融業有它特殊的作用,就是社會的資金仲介,具有公益性,媒體也有公益性,是我們的第四權,是社會的旁觀者,提供我們透明的資訊,讓我們不管是產業,是所有的事項,有自己的思考跟監控,這兩種產業本來就可以有所管制,適不適合讓這兩個產業結合?我個人是覺得還是要有一定的界線,絕對嚴格的產金分離,我也是不贊同,但是因為金融業的特殊性,要有一定的限制,以及資格的審查,這個是我們要考量的重點。

(攝影.整理/記者林浥樺.劉彥辰 策畫.訪談/記者歐祥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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