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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李怡女兒指控 邱近思發長文聲明:李怡將出版事務全交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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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5年04月01日14:48 • 發布於 2025年04月01日10:00 • 上報快訊/鄭宏斌
針對李怡之女的指控,邱近思發出聲明,一一反駁與澄清。(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知名香港民主作家李怡來台定居後於2022年染疫過世,昔日出版社的合作夥伴邱近思去年出書,曝光2人已婚一事。但李怡的2位女兒質疑婚姻合法性,跨海提告邱涉詐欺、偽造文書罪,並對邱有諸多指控。邱近思發出聲明,一一回應李怡之女的質疑,除了否認李怡是為了醫療目的和她結婚,也認為李怡跟她的婚姻是合法有效,更澄清她並非「奪產」。

以下是邱近思聲明全文:

李怡先生在世時,對一切與他有關的爭議和謾罵從不理會,也不辯駁。

我受他影響。我知道自己是什麼樣的人,不會因為別人的批評就變成他們所說的那種人。

但當爭議涉及事實真相,尤其是與個人聲譽有關的刻意污衊和抹黑時,做最基本的澄清是我的責任,也是讓被誤導者有瞭解真相的機會。

李怡先生前妻大女兒李小蕾女士透過網媒、實體雜誌、自媒體對我的指控洋洋灑灑,看似翔實有說服力,實則處處斷章取義、時序錯置、無中生有。是一場精心規劃的操作。

李女士不接受我與她父親的婚姻,這是今日事情發展至此的關鍵原因。為此,她也一直將我塑造成一個為財不擇手段的人。

她的誤解,我在律師信中都曾逐一詳細解說,但她或未詳閱或不相信。現在就以李怡先生的親筆文字截圖,以及雙方的往來信件,還原事實真相。

我僅擇幾項比較重要的指控作回應,由此可證李女士所言是否可信。其餘太過瑣碎的就不逐一回應。我將針對以下幾個問題做出說明。

李怡先生是為醫療目的和我結婚嗎?

● 李怡先生和我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

● 李怡先生從未要任何人參與他回憶錄的撰寫、也沒有最後三篇嗎?

● 貪財和「奪產」之人

● 是誰先發出第一封律師信及採取法律行動?

● 父母眼中的李女士和對她的評價

● 事情癥結與最後的話

我知道許多人在聽過她的說法後,因她提出的所謂「證據」而選擇相信。「證據」如何鋪陳和運用大有學問,但始終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我們可以一一檢視。

一、李怡先生是為醫療目的和我結婚嗎?

李女士無論公開或私下,都一再指父親為醫療目的和我結婚,是我刻意誤導他「需有親人簽名才能動手術」。李怡先生因此要我以太太身份簽名,而他擔心我觸法,才決定結婚。

這問題其實李先生早和我談過。他說我們要結婚的事,不知怎麼跟女兒說,這正好是個順理成章的好理由。換言之,他是藉病情告知女兒欲結婚之事,也是為顧及女兒心情及感受。可惜女兒未能理解他背後的用心。

李怡先生曾給我兩段文字,在此簡要引述。很難相信如果他不是真心要結婚,會這麼寫。

2021年底心血管手術後,他就計劃到台北的加拿大代表處做單身宣誓(此為申請結婚要件),但因疫情受阻,耽擱了幾個月。2022.4.18他給我訊息:

「我一生對於辦這些手續都抗拒。我跟太太結婚也沒有登記……直到1983年因為女兒出國和報稅需要才登記……不過這次是覺得需要的。畢竟很老,希望好好跟你過日子,和安排後事……你可以陪我去一趟加拿大代表處嗎? 」

我們登記結婚後,我將家人的祝福轉給他看。沒想到他竟寫了一封不短的信要我轉達(見截圖)。他曾在九〇年代親赴台中探望我父母及家人,之後也有互動。因此信中除了提及「你們家是我在台灣最親的人」,還有一段:

「……二十多年過去了。而在香港的嚴冬到來的時候,今天我來與近思及眾『思』會合,可惜生命也到了『雨雪霏霏』的時候。不過世事難料,人生無常,英國詩人雪萊說:冬天來了,春天還會遠嗎?所以,我和近思都期待和追求另一個春天!」

「這次(結婚)是需要的。」「希望好好跟你過日子,和安排後事。」「我和近思都期待和追求另一個春天!」這不會是一個被我誤導欺騙、不得不結婚的人會寫的。

李怡傳給邱近思的對話截圖。(邱近思提供)

李女士說她和父親非常親近,那李先生為何沒坦然告知女兒想法?這當中出了什麼問題?可能才是李女士要去思考的問題。李先生過世半年後我在他平板發現一封女兒措辭強硬的信,強烈表達她絕不同意父親和我結婚,也永遠不會承認我。甚至明言若真的和我結婚,可能會有的後果。事後看來,她果真是用盡方法要否認這樁婚姻,進而否認我這個人。

二、李怡先生和我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

李女士無論公開或私下,都一再質疑我與她父親婚姻的合法性。

我與先生於2022年6月17日依規定帶同所有文件,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若申辦資料有所不實,現場必定無法完成結婚登記。我也不可能直接換發配偶欄有先生本名的身份證。

李女士指我於結婚書約上偽造父親的簽名。實則我是按慣例幫他先填寫文件資料,因該欄目寫明「簽名或蓋章」,李怡先生便在我填寫的他的姓名旁親自補蓋印章。李女士刻意不提「簽名或蓋章」,僅放大我「偽簽」的字。此外書約上方第一行「李秉堯與邱近思合意結婚……」,李秉堯三字也是由李先生親自填寫。同一張文件上有他的親筆簽名及寫下地址, 不可能造假。

結婚當天,我與先生共進晚餐慶祝。他徵求我的同意,是否能等他回憶錄寫完再公開我們的婚訊。原來他打算在即將完成的回憶錄最後一章交代我們這四十年的經過。他說這是他人生最終不能不交代的一章。我欣然同意。這也是即使我們已結婚,對外暫時仍以同事或朋友相稱的原因。而李女士也一再以此為由,試圖證明父親沒有和我結婚。

李女士指照顧她父親的人是泰傭阿安不是我。事實上從李先生第一次發病住院到泰傭來台開始工作,中間相距最辛苦的那一個半月,我是唯一陪在他病塌旁照顧他的人。

最後,台灣一家知名律師事務所曾出過一份法律意見書,清楚寫明在審視所有文件後,我和李怡先生的婚姻符合台灣《民法》及《戶籍法》多項規定,為合法有效。

不知道不代表不存在。許多事李女士父親沒告訴她,或不想讓她知道。但她自信什麼都知道。對於不知道的,則拒絕承認是事實。問題是她和父親再親,也親不過和她父親天天在一起生活和談話的人吧!

三、李怡先生從未要任何人參與他回憶錄的撰寫、也沒有最後三篇嗎?

李女士在訪問中駁斥我為先生改回憶錄一事。她說:父親從來沒有要人為他潤筆。沒有這樣的事。他也不用別人為他改稿。

李先生來台後在我家進行兩週的COVID隔離,並開始寫回憶錄。剛開始我只提供他閱後意見,但後來他請我在發稿前幫他做編輯工作。「以後每一三五的前一晚傳到你郵址」(見line截圖),同時協助配圖。因此很長時間我的信箱中都是他的「明日稿」,我的編輯稿也都留存在平板中(見截圖)。

李怡傳給邱近思的對話截圖。(邱近思提供)

邱近思表示,很長一段時間她的信箱中都是李怡的「明日稿」。(邱近思提供)

至於多家對回憶錄表達有興趣的出版社,他也是請對方直接和我洽談,甚至擬了一份由我作為他代理人的初稿(皆見截圖)。我的參與不容否認。

最後獲選出版的印刻知悉這情況,所以在原始版權頁將我位列責任編輯之前。但這引起李女士反彈。至今不清楚她是對排位還是對出現我的名字有意見。為了不讓回憶錄的出版在最後一刻遭到阻礙,出版社最終刪去所有人的名字,包括最重要的總編輯,僅留作者與發行人。

李怡請有興趣的出版社向邱近思聯繫。(邱近思提供)

李女士也不認同父親有交代我寫回憶錄的最後三篇,表示他從不會預設要寫多少篇。但這是李先生第一次寫如此長及有編號的大部頭書,沒有「從不會」可供參考。回憶錄最後四分之一與香港有關,一路寫下去似乎停不下來。2022年9月14日,我問他香港是永遠寫不完的,有想過要寫幾篇嗎?他說香港第二天就寫完了,是第197篇。打算寫兩百篇,最後三篇寫台灣。

他同時告訴我三篇的具體內容:為何來台灣、來的經過和在台生活情況;在台幾次生病住院的感想;最後,也是整本回憶錄的最後一篇,寫我們一路走來的經過,正式公開我們的關係。

第197篇的篇名是〈想忘記,又不能忘記的過去〉。內容很明顯正如他說的,是在為香港的反送中運動作結語。

是否還有最後三篇?他最後一次住院的9月22日下午給我LINE:「星期日早上十點半出院……我希望當天或星期一上午完成一篇貼出。」雖然最後他因發燒沒能出院,但證明他確實還有數篇未完成。

另一明證是他染疫住院後數天,2022年9月19日在臉書宣告「作者有病暫停數天,無大礙」。「暫停」即還有後續,意思再清楚不過。但仍有人昧於事實對外宣稱最後三篇是「子虛烏有」。子虛烏有的該是局外人的主觀認定吧!

至於生病那篇重點並非李女士質疑的隱私,而是他想談原本要代表周冠威導演上台,為獲得金馬獎最佳紀錄片的《時代革命》領獎致詞,卻因病未能出席的遺憾,以及病後對人生的體悟。

回憶錄既是他的一生,不會只有開頭沒有結尾。他最後為一個在生命中有40年深切交集的人記下一章,是他對我也是對自己人生負責任的態度。這也是我們所熟悉的李怡先生。

總的來說,他最後一年半在台灣生活是事實,他不可能當它不存在。否則就不是一個完整的人生了。他沒有說要我用口述方式幫他寫,而是要我用第三者的角度為他寫。因為沒有人比我更清楚他這段時間在台灣的情況。

我是他的妻子,以相處的時間和互動的頻繁來看,李女士和我,誰會更瞭解李先生的想法?其他人就更不用說了。

對於父親的寫作,李女士顯然並不清楚,但她卻在未經查證下對外發表錯誤的自信言論。她甚至曾在信中不客氣地貶低父親一生的寫作志業。那些看了令人痛心的內容,我無法在此公開。它們清楚反映了她何以只肯為父親設網站,卻不願依父親向我「交代後事」的為他出版實體全集。

四、貪財和「奪產」之人

這是李女士對我的核心指控之一,也是她極力對外營造的邱近思的形象。但奪產這個詞非常值得商榷。遺產受益人爭取獲得法律下他應得的遺產分配,這個叫奪產嗎?而且事實如何呢?

2023年12月29日,在冗長耗時的協商後,我提出了當時最後的建議(見圖)。請李女士在兩個方案中擇一。

● 除了李先生應支付的費用(生前生活費及身後殯儀館等費用),我只希望能有他書的版權和一些貼身用品,其他金錢財產一毛錢都不要。

● 除了李先生應支付的費用,我要求台灣財產的1/6,其他除他的貼身物品外我全部放棄。你們的錢我是不可能要的。

這是身為合法配偶最卑微的要求。1/6是台灣法律給配偶最低保障的「特留分」。我希望即使無法取得他的著作權,在能力所及的範圍內還是能為他做些事。但這二者擇一的提議都被拒絕了。

針對李怡遺產分配,邱近思給李怡之女2項提議。(邱近思提供)

及至半年後我提的和解條件,第一點仍是:李先生台灣遺產撥700萬台幣作為出版實體全集之費用,由李女士主導於五年內出版500套、每套50本之《李怡全集》。著作權歸李女士。

之所以這樣提,因為李女士不願我代表她父親做任何事。雖然我知道全集只可能在台灣出版,我也是能為他把此事做得最好的人,但我選擇退讓,也放棄著作權。我只希望全集能成事。

李女士說我口口聲聲只在意著作權,但其實是為了錢。果真如此,在那次提出的方案中,我又怎會除著作權外,其他台、港、加三地遺產全都放棄?

至於指我表面說不要加拿大財產,律師信又要求1/3。我確實告知我的加拿大律師放棄加國財產,但她說我們剛查出李女士向法院做假證、發假誓,未誠實申報父親再婚等事實……以此取得遺囑認證……觸犯三部法律條文。律師說在協商談判下,我如果一開始就說不要加拿大,就沒有籌碼去爭取我想要的,也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空間了。我接受了她的建議,擬以加國部分換取著作權。但從此李女士開始全面質疑我婚姻的合法性。

最後,李女士說她後來曾提出台幣1000萬的和解條件,我嫌少所以沒接受。李女士是用自己對錢的態度去揣想別人嫌少吧!必須說,我若同意那1000萬的所有附加條件,那我就真的是貪財,甚至為錢出賣自己的原則和價值觀了。

她之要求於我的,正是抵觸她父親所追求的精神和思想,剝奪我的言論和寫作自由。此外不僅分階段給錢、限期答覆還有罰則,每遲兩天答覆扣100萬,剩300萬之後每遲一天扣50萬,直扣到零為止。我寧可一分錢都不拿,也不會接受這樣的屈辱和咄咄逼人的態度。這不是協商,是逼降。

有關李女士指控的盜領財產。李先生走前一星期我在醫院陪病數天,他特別告訴我他提款卡所在及密碼,囑我分幾天將兩家銀行為數不多的台幣提出來。但我有心理障礙提不下去,覺得那是他的錢,該他自己去提。直到確定他情況不佳才去提了一天。

他過世後,我先後到兩家銀行辦理餘額證明,兩家都不約而同善意建議我先提一些錢出來做家用。因為財產餘額是固定的,不會因提款而改變。我便在銀行人員協助下提款及轉帳。這些都有證人。後經一位朋友提醒不妥,便立即全數匯回至另一家他開戶後從未使用過的帳戶內,因原銀行已關閉戶頭無法匯入。換句話說,李先生的遺產至今仍全在他名下,並未短少。

這些我都附上文件及存摺,透過律師清楚向李女士說明。不明白為何她仍大陣仗向媒體釋放片面盜領訊息。再說我若真有意,也不會等半年後才去提了。

尤其不能接受一再對外指我「死前三個月才結婚」是蓄意謀財。結婚並非一個人的事,再說有誰知道自己什麼時候會走嗎?如果不是因為COVID驟逝,我們(包括李先生自己)一直認為他至少還有幾年,這話他也在通話中和李女士說過。

你如何看待別人,正反映了你自己的內心。心善之人看別人都是好人,反之亦然。小時父母常說,當你一個指頭指責別人時,有三個指頭指向自己。教導我們評斷他人需謹慎,尤忌刻意偏差和誤導。我和李先生數十年來不曾在金錢上有任何問題,總是互信互利,也因此從未料到需為諸多開支留單據,以在日後證明自己的「清白」。李女士無論在任何方面,和她父親都太不一樣了。

五、是誰先發出第一封律師信及採取法律行動?

李女士說我是挑起台港加三地法律紛爭、也是最先在三地提告的人。事實上除了在台灣法律規定的最後期限前提請分割遺產,我並未在另兩地提告。請李女士提出證據。相反地,她反而是先在香港提告的人。

台灣:將近兩年前的2023年4月下旬,我收到此生第一封律師信。李女士在台灣聘請了律師。信中說要協商,但同時表示「惟若不幸協商破局,本人將正式於台灣及香港二地訴諸法律、提起訴訟」。但協商條件是她說了算。

香港:李女士也是最早在香港聘請律師的人,當時李先生告別式都尚未舉行。她受訪時說我在李先生剛過世約一個月後,就向香港法庭遞交「警告」。這名詞我們在協商過程中從未使用過,一直以來都是用「知會通知」。

事緣當時我到香港為李先生處理舊居清空退租事宜,並申請成為遺產承辦人(我們事先在line上討論過由誰申請的問題。我後來請的律師按正常程序為我入紙「知會通知」,作用是如果也有其他人來申請遺產承辦,我們會獲得知會,僅此而已。

李女士首次使用「警告」這個不正確的名詞,是刻意想向外界營造我的什麼形象嗎?今年3月中旬李女士率先在香港向我採取法律行動,這才是真的提告。

加拿大:為瞭解李女士何以能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處分完加國遺產(我放棄是一回事,按法律她仍必須通知所有繼承人),我在加拿大請律師為我查到了包括她並未向法院如實申報父親再婚、聲稱父親經常性居住在加拿大等,因此取得遺囑認證。但不久後因開始協商,加上其他諸多考量,我並未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總括來說,近兩年李女士的尚方寶劍,正是以做假證方式在加拿大取得認證的遺囑。她在港台所有相關單位廣發律師函。從香港房屋協會……到台灣的出版社、連鎖書店、國際書展基金會,甚至國稅局。

這些僅是我已知的部分。收到信的單位不會知道她是以什麼方式取得遺囑認證,沒有人想惹麻煩,故全聽她的。我因此一路處於非常劣勢的地位。根本不可能如她所說的,有什麼能力去阻止回憶錄的出版或主張什麼。

台灣法律雖有針對配偶的「特留分」規定,但時效僅兩年。意即我必須在兩年內提出分割財產,否則視同放棄。我告訴律師,我只想處置遺產,並不想告任何人。但律師說李女士拒絕分,為保障自己權益只能提,而這就是民事訴訟。兩個多月後,李女士在台灣告我刑事侵佔。

尚有一點必須澄清。李女士受訪時說我要脅提告,且要揭露父親隱私。這是嚴重的顛倒是非。實則因李女士一再強調可能提告,我才說如果提告受傷害最大的將是她父親,因為許多我並不想披露的事將被迫公開。她提告是因,我不得不公佈是果,希望她不要這麼做。沒想到她去頭截尾,把她要提告說成我要提告。

訪問中類似移花接木、斷章取義或刻意扭曲的情況多不勝數,令人難過。李女士律師信中反覆出現「如果你認為、我們預期、或許、你似乎暗示、似乎認為⋯」等用詞。我曾表示雙方誤解如此深,是否相當原因也是因為她有太多不是事實的錯誤猜測和認知所致?但情況並未改善。

六、父母眼中的李女士和對她的評價

這是我原本想寫,最終卻決定不寫的,因為沒辦法寫。李女士在受訪最後說,她父親和家人的私人來往信件,如果公開是不合法的。她知道我有這些對她殺傷力很大的信件。我謝謝她的提醒,有些資料在司法過程中提出即可。

雖然無法引用,但其中一封李先生寫於2022年1月的信清楚寫明以下幾件事:

● 李女士父親對她的評價

● 李女士父親對我的評價

● 李女士對我的仇視和誤解

● 李女士母親對她的評價

至於她父親對我的評價,除他回憶錄中所寫,這還是第一次看到。

「我同Jean認識37年,她1984年進入《九十年代》,一直忠心耿耿地工作,為我開拓台灣版,處理所有關於台灣的業務,盡責盡力。《九十年代》結束後,她也幫我處理在台灣出版的書籍和報紙的約稿。所有台灣的聯繫都通過她。

「香港2019年的事情發生後,她沒有勸我去台灣,反而說為什麼不去加拿大女兒那裡住一下。後來局勢險惡,我申請台灣金卡,跟她說我想來台灣安靜的寫我的回憶錄。她說所有在台灣的家庭生活事務她都可以代我辦,我只安心寫稿就好。於是為我找房子、買家具、搞裝修,使我一來到就可以安居。

「……這些就是我晚年的志向,你也許有些了解,但Jean是絕對了解和支持。她常說,我離開香港像是連根拔起。聯繫在台灣的出版社出書,讓不同的傳媒轉刊,所有細緻的工作她都很樂意主動幫我做,讓我專心實現完整的人生……。」

在他過世後看到這些,感到無限欣慰與感傷。

事情癥結與最後的話

李怡先生熱愛香港。他畢生對香港的關懷和奉獻,在他近70年的寫作生涯中處處可見。他是香港自由民主的守護者、年輕一代的偶像。關心和愛他的讀者都希望他身後能繼續在這個位置上發光發熱,延續他的思想、理念和影響力。但現在卻發生了讓大家都深感遺憾的事。

何以致之?靜下心來回想這兩年的紛擾,除了我和李女士雙方的了解和互信不足,還因為所處位置不同。李女士維護母親,無法接受我的出書破懷了父母長期以來的恩愛形象,也因此對我充滿敵意。

但如果不是因為李先生的託付,以及當初無法在他剛過世時寫成這篇文章,也就不會有後來的這本書了。這些我在書中都交代過。

其次,她覺得父親的遺產是在母親早年努力的基礎上建立的,我只是一個不相干的外人,因此不承認我和她父親的婚姻。

這些我都理解。但我也嘗試解釋她們母親的付出和貢獻,已在出售香港兩個物業後將大部分款項匯至加拿大了。李先生其他資產大部分是他最後十幾年身兼多份工作及出版32本書(其中多本為暢銷書)的累積。尤其他長年在《蘋果日報》工作,而黎智英一直對他非常禮遇。

最後,也是一直僵持不下的,是她表示我沒資格,也沒條件和她談著作權。她不同意為父親出版實體版全集。她不願意出版,也不讓我出版,即使這是她父親最後曾提及的心願。

為了證明父親沒有要出全集,李女士很費心的找出了2015年的一段影片,其中李先生談及對全集的看法。但人的看法總會改變。2019年前李先生也一直堅持不寫回憶錄,但後來他改變主意,並於2019年開始著手寫回憶錄。

可見一段將近十年前的影片談話,是不能證明什麼的。

但無論是何原因,上述這些都不至於、也不需要讓我們變成無法調解的敵人。我常說凡事想到父親,想到如何做對他最好,而不是一味針對我,那一切都可以化解。因為他是我們之間最大的公約數,而我們是他在這世上最愛的人。我希望我們能齊心為他做事,最後的結果是三贏(包括李先生)而非三輸。但真的很無奈。

最後,對於一切不了解我,也不明真相的人的批評,我只能說,李怡先生一生跌宕起伏,經歷風浪。他洞悉人性善惡且判事精準,怎可能與我相交40年卻看不清我的為人。最後甚至結為連理並寫明要向我交代後事?

質疑我的為人,就等於批評他識人不明。但是正如我一開始說的,我知道自己是什麼樣的人,不會因為別人的批評就變成他們所說的那種人。一樣米養百種人,我看淡所有對我的中傷和批評,人只須為自己而非別人活。

也因此,這是我最後一次對外針對此事發言。之後不再做任何回應。

而即使整件事已進入法律程序、即使我覺得機會不大,仍希望雙方能為了李怡先生而達成和解。那是唯一能讓他心安、對他傷害最小,也是我們表達對他最深切的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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