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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中國配偶未補件恐失身分?民團挺身串連尋解方 律師分析可能解套辦法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5年04月10日03:40 • 發布於 2025年04月09日14:02 • 陳念宜採訪
由在台移民子女組成的「台灣移民青年倡議陣線協會」理事長劉千萍表示,為了避免接到通知書的民眾單打獨鬥,協會已緊急開設線上調查表單,除了蒐集個案經驗,也邀請當事人一起開會討論如何自救。(圖擷自移民青年倡議陣線臉書粉專)

不少來台定居多年的中國籍配偶近期陸續接獲內政部移民署寄發的通知書,被要求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簡稱「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除戶證明」或「除籍證明」)等相關文件,否則將被撤銷在台戶籍與定居資格,此事引發移民社會的不安與恐慌。央廣記者訪問熟悉移民案件的律師以及新二代團體「台灣移民青年倡議陣線協會」,探索這次事件為何掀起軒然大波,以及爭議落幕的可能解方。

中國新住民氣炸!「為何時隔20多年才跟我要除戶證明?」

中國婚姻移民說:『(原音)我沒有繳,你同意我來這裡住22年?』

移民署公務員說:『(原音)不好意思,裡面是講,如果經許可,在台灣定居,並辦理戶籍登記,經發現有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的人,會因為這樣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我們是可以廢止你的定居許可,並由移民署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或廢止你的戶籍登記。』

中國婚姻移民說:『(原音)蛤?我有申請啊!我都照著法條做啦!我都照你們要求的做了啊!』

移民署公務員說:『(原音)沒有沒有,民國93年(2004年)之前沒有這一條,會通知到你,是因為系統裡根本找不到你有繳…』

中國婚姻移民說:『(原音)那你們民國93年(2004年)之前沒有做到,為什麼現在2025年再來通知我?』

這是一段移民署公務員與來自中國的新住民的語音通話內容,她的女兒因為氣不過,想為媽媽討公道,因此在個人社群平台上公開錄音控訴政策擾民。

儘管移民署公務員心平氣和地強調一切都依法行政,但是,聽在來自中國的婚姻移民耳裡,依舊難以置信,之所以會那麼生氣、那麼緊張,是因為即使手握台灣的國民身分證超過20年,仍被要求在短短幾個月內繳交「經海基會驗證的喪失原籍公證書」,如果生不出文件,就會失去在台灣的戶籍、國籍,無法定居台灣。

中國新住民子女在個人社群平台上公開母親與移民署公務員的語音通話內容,控訴移民署要求母親補繳除戶證明等相關文件太過擾民。(圖擷自Threads)

移民青年心力交瘁!民團欲團結當事人突破困境

由在台移民子女組成的「台灣移民青年倡議陣線協會」理事長劉千萍表示,協會在今年3月底也接獲中國新住民子女反映,他的母親收到移民署寄發的通知書,被要求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否則將被撤銷在台戶籍與定居資格;劉千萍指出,這位新二代為了協助母親處理此事,心力交瘁、相當崩潰,因為移民署、海基會等機關互踢皮球,他必須反覆聯繫、來回確認、尋求解方,而他並不是個案,4月7日開始出現一大群新住民子女抱怨此事,因為不少新住民子女正站在第一線負責跟公務機關打交道。劉千萍說:『(原音)我覺得,移民署現在的新聞稿也好,或是相關的說明,可能會讓大眾誤解說,收到通知的人可能是沒有除籍的人,那你就去除籍啊!你願意做就沒事了!可是,可能更多的情況是,他就已經除過了!他很難再除一次,或者是說,很難再去給一個符合規定的證明這種情況,我覺得這個部分,這種政策說明我覺得還是偏粗糙,然後也把成本回到當事人。』

不少來台定居多年的中國新住民及其子女近期陸續接獲內政部移民署寄發的通知書,被要求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否則將被撤銷在台戶籍與定居資格,此事引發移民社會的恐慌與不諒解。(圖擷自Threads)

對於來自中國的移民來說,補繳「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到底有多難呢?承辦移民案件經驗超過7年的律師林日春指出,現在沒辦法請代辦業者申請這類文件,因為中國政府會要求申請人按壓指紋比對身分,而且兩岸政治情勢緊張,今非昔比,據他的觀察與了解,從去年開始,取得除戶證明難度增加,有的中國新住民苦等不到文件通過的那天,有的甚至無法回到台灣。

如果台灣政府堅持只收喪失原籍證明文件,林日春認為這恐怕是強人所難。林日春說:『(原音)這很硬、非常硬,如果以現在的實務經驗,是非常非常困難…(記者:是因為他還要冒著有可能沒有辦法再回到台灣的風險,然後也有可能還是拿不到(證明文件)?)對,有可能進去(中國)以後人家就是不核(發),現在要核批文件都有相當的困難度,因為你要拿到台灣的定居證、台灣身分證的時候,你要提出喪失原籍證明書嘛!那他(中國)要不要批給你,你就會等,那有些中國配偶是等很久都等不到,都已經最後一步了…就等不到喪失原籍證明,有些中國配偶是回去(中國)就出不來了,我聽過的,有些人回去,(中國)就不讓你出來了。』

為了避免接到通知書的民眾單打獨鬥,劉千萍表示,協會已緊急開設線上調查表單,除了廣泛蒐集個案經驗,也邀請當事人一起開會討論如何自救。

不只衝擊婚姻移民!新住民子女也遭殃

劉千萍指出,台灣政府的舉措其實不只讓中國新住民及其子女感到恐慌,也已經造成整個移民社會的不安。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受到衝擊的對象並不僅限於婚姻移民,有些在中國出生、從小在台灣長大的新住民子女也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劉千萍指出,這種情況成因複雜,就她所知,當年有些中國女性跟台灣人結婚時,在中國等待境外面談之際,小孩就出生了,後來才把小孩送回台灣;林日春也坦言,他最近接獲類似的諮詢案件,當事人才20幾歲,他的媽媽當年只是想在娘家坐月子,所以他的出生地才會在中國,但是,他從小就在台灣長大,一直以台灣人自居,實在沒想到自己會成為政府這一波清查身分的對象。

移民署8日表示,新一波針對中國移民身分的清查動作完全於法有據、依法行政。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受到衝擊的對象並不僅限於婚姻移民,有些在中國出生、從小在台灣長大的新住民子女也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圖擷自Threads)

移民署8日表示,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明文要求在台灣的民眾不得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這一波中國移民身分清查動作完全於法有據、依法行政。

移民署8日表示,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明文要求在台灣的民眾不得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這一波中國移民身分清查動作完全於法有據、依法行政。(圖擷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林日春分析,2004年就是這次爭議關鍵時間點,由於「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是過去兩岸關係論述之一,以前認定住台灣的人就是台灣人,住中國的人就被視作中國人,所以,《兩岸條例》在2003年修正、2004年正式上路之前,來自中國的移民申請在台定居或居留時,並不會被要求提供「具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意味」的「除戶證明」,但是,修法後,中國人如果要在台灣申請定居證,就必須提供「除戶證明」,並要求修法前沒繳交證明的人必須在6個月內補交。曾在移民署任職6年的林日春說:『(原音)(記者:可是,大家現在就會很好奇說,6個月,那個時候修法到現在多久了?怎麼會現在才在跟我要這個東西?)我是覺得應該…因為移民署是民國96年(2007年)成立的,那民國96年(2007年)之前是境管局在負責的,所以,有可能這本來就不是移民署的業務,它也不清楚當時交接給他們那些到底有沒有去追,因為民國92年(2003年)修法,是要求你(人民)自己要提供的,是要求人民去向政府提出證明,所以有沒有去做,這可能就是要問當時的警政署境管局。』

律師林日春指出,《兩岸條例》在2003年修正、2004年正式上路,在那之前,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16條,來自中國的移民申請在台定居或居留時,並不會被要求提供「具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意味」的「除戶證明」。(圖擷自S-link 電子六法全書官網)

人民贏不過政府決策?「放棄領用中國護照」或成解套關鍵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這也就是俗稱的「信賴保護原則」,意思是面對國家變更行政行為,當事人基於對國家的信賴,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應以行政機關先前的決定為準。

不過,林日春認為,這次爭議恐怕無法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林日春說:『(原音)它(《兩岸條例》)的法條設計,當時民國92年(2003年)修法的時候,它的設計是給你一個過渡的期間,我不管你以前…以前有沒有(在中國)設籍或是有沒有拿到中國護照,你必須在這修法後的6個月,你要提出證明,它是有給你過渡時間的,所以就沒有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記者:那你說人民可能會輸的原因是因為…?)人民可能會輸的原因就是「知悉」…雖然這是違法的處分,例如說我(政府)給你(民眾)台灣地區人民的身分,但是你沒有提出相關的放棄證明、喪失國籍證明,那我也不知道嘛!因為可能經過交接的關係…我也不知道,可是,我現在發現有這件事情,我現在去查,在兩年內我當然可以做撤銷處分,所謂的「知悉」,因為《行政程序法》第121條,如果是違法行政處分,必須在兩年內撤銷,那這兩年的時間起算,不是做成處分的時間點起算,而是行政官員知悉到他有做成違法行政處分的時候開始起算。』

這次爭議涉及上萬民眾,鬧得沸沸揚揚,引起多位立委關切。民進黨立委莊瑞雄9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要求政府應研商、盤點替代方案,移民署副署長陳建成以及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備詢時承諾,將邀集相關機關為難以取得證明文件的民眾研議解決方案。

林日春指出,根據《兩岸條例》規定,註銷戶籍或放棄領用中國護照,都能保有台灣身分,所以,「放棄領用中國護照」是另一種「宣誓效忠中華民國」的方式;林日春建議,政府應盡快研擬相關辦法或函釋,例如請民眾以簽署切結書的方式宣示自己放棄領用中國護照,將不失為一種兩全其美的解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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