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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陳家彥飯店性騷女下屬 監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21日07:25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1日07:16
監察院。(資料照)

首次上稿8/19 18:24更新時間8/21 15:16(新增外交部回應)

〔記者方瑋立/台北報導〕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大使回部辦事陳家彥於2016年間,在駐點飯店涉嫌對女下屬性騷擾,監察院今(19)日公告,陳行徑不僅侵害人格尊嚴,亦嚴重影響國家及外交人員形象,已於12日通過監委紀惠容、范巽綠、葉宜津的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外交部21日回應,本案是由外交部調查後認定情節重大主動移送監察院,針對監察院審查結果,外交部予以尊重。

案文指出,陳家彥利用公務上的權勢及機會,在外交客房中,對女下屬有摟腰、抱至床上壓住上身,並一度擋在房門阻擾其離去等行為,屬於明顯具有性意味的動作,已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及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工作狀態與人格尊嚴。

調查結果認定,陳家彥確實有利用職務與地位之便,對下屬進行性騷擾行為,且相關事證已經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決議性騷擾成立。然而,外交部並未依決議對陳家彥採取任何行政懲處,處理結果未能符合維護公務紀律之要求。

案文強調,陳家彥身為外交人員,位居簡任主管職務,卻在職務過程中違反下屬意願,為具有性意味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感覺被冒犯,並造成敵意性環境。更甚者,陳在監察院詢問時仍否認前開行為,未見其有承認或反省態度。監察院認為,在此情況下,僅止於外交部的行政處置,顯然不足以維持公務紀律,移送懲戒乃屬必要。

監院表示,陳家彥的行為不僅涉及對被害人人格尊嚴的侵害,更影響國家形象及外交人員的整體聲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與第7條相關規定。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情節重大者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本案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以維護國家機關的清廉與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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