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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柯文哲「小沈1500」硬碟駁火!檢辯當庭互嗆 連法官都加入戰局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6月05日14:30 • 發布於 2025年06月05日13:52 • 侯柏青
柯文哲出庭。廖瑞祥攝

台北地檢署在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主臥房查扣註記「小沈1500」的行動硬碟,但柯文哲撇清硬碟不是自己的,檢察官遂聲請勘驗19個檔案的路徑,要證明硬碟是阿北使用的。台北地院今天勘驗硬碟「本尊」,但辯方不斷主張應勘驗「備份檔」,檢察官則反唇相譏認為合法,連法官也加入戰局。法官強調,原物勘驗應屬妥當,更當庭質疑辯方,「若認為有疑慮,當初安排勘驗時,為什麼沒有提前告知合議庭?」

檢廉查扣柯文哲的行動硬碟,在工作簿檔案裡查到「小沈1500 沈慶京」的字樣,加上工作簿裡其他的政治獻金對象,認定柯文哲確實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的1500萬賄賂,違法抬高京華城容積率,但柯文哲遭起訴後,撇清否認自己是硬碟的主人。

最強硬碟曝光!柯文哲認了「紙條我寫的」

這只被檢察官視為「最強武器」的行動硬碟,今天首度在法庭曝光,法官當庭秀出黑色的行動硬碟,後面還貼著一張手寫便條紙「2023-02-23備份2TB」。法官問「這個筆跡是誰的?」柯文哲淡淡地說,「這個是在我家搜出來的,應該就是我寫的。」

不過,柯文哲的律師團當庭出招,詢問檢方是否提供映像檔(光碟或硬碟的完整副本,備份檔),讓法官有點傻眼。柯文哲委任律師蕭奕弘指稱,怕發生證據力斷鍊的問題,希望改用備份版勘驗,不要動到原始檔,檢察官則建議勘驗原始硬碟,「如果勘驗備份檔,以後辯方爭執的話,是不是又要勘驗原始行動硬碟,這是疊床架屋。」蕭奕弘回防說,「不然,今天可以不要勘驗!」

檢辯一開庭就擦出火花,法官出面緩頰並請資訊室人員協助處理,但最終因為無法取得備份版,因此諭知直接使用原物勘驗。由於硬碟內容牽涉到柯文哲的私人資訊,法官勘驗時刻意不投影,只讓檢辯確認使用路徑。但勘驗結束後,柯文哲律師團又發難。

蕭奕弘當庭反擊說,不應該勘驗原始檔,應該使用映像檔,「就算是資訊室的專業人士在旁邊,也不能用原物勘驗。檢方9/11就做出映像檔,就是希望能確保原始證據,一點開硬碟之後,就破壞證據鍊了。」

律師不滿原物勘驗:恐導致破壞證據鍊

法官疑惑地說,「原物勘驗會有什麼問題?」

蕭奕弘表示,從開庭之初就提出希望勘驗檢察官提出的映像檔,扣案物必須確保證據鍊同一性,避免數位證據遭變動,很遺憾,今天的操作,很可能導致證據鍊被破壞。

他強調,柯文哲的這個硬碟(A1-37),裡面包含313254個檔案,然後有15455個文件檔、6783個WORD檔、2750個EXCEL檔、3250個簡報檔及2533個PDF檔。裡面有這麼多文件,但柯文哲沒有印象看過工作簿這個EXCEL檔,「其實Office軟體裡面,『作者』的名稱只是個代號,代表電腦名稱,並非單一識別碼,可以被更動,不能單憑這個判定檔案是誰做的。」

他解釋,檢方舉證的作者「wen」,其實取決於電腦設定結果,不能逕自推論「wen」就是柯文哲,也不能一看到「wen」,就認定是柯文哲製作的檔案。法庭上有4台電腦,可能好幾台電腦都標註為北院,從相同名稱製作的檔案會有一樣的代碼、暱稱或代稱,卻無法代表是哪一個人做的檔案。「工作簿這個名稱,媒體報過很多次,檢察官也不斷強調,但舉證柯文哲收賄,必須要有具體的證據,不能只靠推論。」

沈慶京的委任律師徐履冰也強調,證據保全部分,只要法官在公開法庭開啟,他認為沒問題,但問題其實出在「檢廉取出內容的過程」,他認為要查扣行動硬碟,就必須在外面貼封套,同時要註明是哪個單位查扣,打開或彌封的人員也要仔細註記,要取出證據更要符合專業流程,以證明原始資料符合副本。他認為,北院今天勘驗的內容多數和沈慶京無關,但證據可能已經遭汙染,「小沈1500」的記載是否屬實令人懷疑。

沈慶京今天到庭後,旋即被送回看守所戒護就醫。廖瑞祥攝

認原物勘驗適當!法官反批這件事

勘驗結束卻遭到辯方一輪猛攻,法官反問柯文哲律師,為什麼先前安排勘驗時沒有提出用「映像檔」進行勘驗?也沒有說明哪裡有「數位證據鍊遭受汙染」的疑慮?法官指出,證據鍊是保有證據的流程,最終目的,無非是確保檢辯認定的重要證據,呈現在法庭上的時候,能忠於證據本身。

法官強調,因為檢方聲請勘驗的目的,是要證明在行動硬碟偌大的資料中,究竟要怎麼確認製作人、所有人和存檔人、存檔時間,才會認定應該使用「原物勘驗」。

法官指出,和律師確認的時候,律師並沒有講清楚說明證據鍊在本案的重要性,只說「理應如此」,如果律師認為很重要,就應該具狀告知合議庭考量那些事、重要性如何。

法官指出,原本有考慮過是否勘驗映象檔,但(臨時)沒辦法取得檔案,律師也沒有提前表示意見,法官才會諭知原物勘驗,而且為了慎重,還特別請資訊室人員在旁把關。法官嚴肅地說,今天有兩名被告參與勘驗程序,柯文哲辯護人認為應用映像檔勘驗,沈慶京辯護人提出另一個拷貝檔案的問題,「更凸顯出,律師若認為這是重要的方式或原理,就應該提前具狀,讓合議庭去討論如何呈現在法庭上。」

檢方支持法官,辯方嗆這句

檢察官則強調,法院已經直接公開勘驗硬碟,程序上沒有任何問題,加上勘驗時全程錄音錄影,已能確保沒有人為變動電磁紀錄的問題。檢方指出,本案一開始進行搜索扣押等證據保全程序時,都有全程錄音錄影,律師閱卷時也可以確認行動硬碟原始扣押時的狀態照片,檢方將原始證據呈現給法院的時候,並未經過變動,檢方也做了映像檔。檢方認為,證據取得一切合法,今天的勘驗也合法。

檢察官也點出,依照《刑事訴訟法》標準程序,法院直接審理就必須勘驗原物,律師如果認為有其他勘驗方式,應該在勘驗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同時給予檢察官表示意見的機會。但律師鄭深元則反嗆,「勘驗是檢察官聲請的,確保證物不會變動,是檢察官的義務和責任,以確保證據勘驗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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