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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過失致死擬修法最重判10年 專家爭論「情節重大」定義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0月25日06:20 • 發布於 2021年10月25日06: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召開「從近期重大公安傷亡事件探討刑法過失致死罪爭議」公聽會,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討論。(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近年來,陸續發生太魯閣號出軌等數起重大意外事故,但現行「刑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引起外界批評不符國人法律情感。對此,法務部擬提高刑度,對於「情節重大」且因而造成3人以上死亡者,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修法提高刑度,司法院及警政署均表贊同。不過,針對「情節重大」一詞的認定,各單位及學者專家則有不同看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25日)舉行「從近期重大公安傷亡事件探討刑法過失致死罪爭議」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官方代表與會討論。

刑法主責機關法務部於書面報告中指出,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行為侵害數生命或身體法益,依想像競合犯法理,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均適用現行刑法第276條侵害個人法益之過失致死罪,最重仍僅能處有期徒刑5年,並未依傷亡人數和嚴重結果,給予適當法定刑,確有未足。因此,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依傷亡人數和嚴重之程度,提高刑度。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提案增訂條文:「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就過失行為造成多數人死亡,贊同提高刑度的修法方向,但草案以「情節重大」作為加重罪刑的構成要件,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司法院表示,為兼顧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時可考慮單純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刑罰的事由,建議可將草案修正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得加重其刑至1/2。」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東茂認為,如果僅就情節重大而提高法定刑,有可能罰及無辜。他說,所謂的「重大過失」,不能理解為「結果的重大」,而應該是「行為方式的魯莽與冒進」,這種輕率舉動往往釀成大禍。「重大過失」是指,違反特別重要的注意義務,或忽略結果發生的高度可能性。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表示,「情節重大」條款雖然未臻明確,但應限縮在從「行為疏忽程度的嚴重性」來決定何謂「情節重大」,或者應改為類似「重大過失」的概念。至於「3人以上加重其刑」條款,謝則批評「完全不知所云」,破壞法律規範體系,並將造成無止盡的實務適用困擾。若從多數侵害結果的角度加重處罰,則根本上超出了個人法益保護的範疇,而進入到公共危險罪章的境地。

謝煜偉建議,應可考慮提高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上限,得以與傷害致死罪或殺人罪的法定刑下限(7年、10年)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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