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公布「候選人消極資格答客問」 沒含具結無大陸戶籍
Newtalk新聞
中選會今(15)日公布「候選人消極資格答客問」,一共37則。其中,對於內政部去年修改辦法,增定候選人登記時需具結不具有大陸戶籍及領有護照。因為尚未或立法院審查通過,中選會則並沒有列入「答客問」之列。
中選會表示,為協助有意參選公職人員的民眾瞭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相關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即日起於本會網站公布「候選人消極資格答客問」,以37則常見問答,完整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消極資格的各項規定。
中選會說明,112年6月9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消極資格規定有大幅修正,尤其增加終身不得參選的類型,又其條文內容大部分涉及刑事前科,且使用較多法律專業用語,為使一般民眾或有意參選者瞭解其規定,期以較簡易通俗方式註解說明,以降低閱讀門檻,並有利於公眾之認識及理解。
另115年7月1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免法第26條第9款,增列但書「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規定,其要件及如何適用,亦有說明必要。爰彙輯選務實務上最常被詢問的問題,以淺白易懂的問答方式,搭配實例說明,讓民眾能充分瞭解相關規定。
中選會表示,上開答客問,置於本會網站首頁「選舉法規」項下「公職人員消極資格專區」下設之「候選人消極資格答客問」子區(網址:https://web.cec.gov.tw/central/menu/5),民眾可自行參閱,若仍有疑問,得向中選會或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詢問。
另外,內政部去年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條文,增定候選人登記時需具結不具有大陸戶籍及領有護照。不過,交付立法院備查時,被國民黨團拉下來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迄今尚未通過。
這次中選會規範的候選人消極資格,則沒將內政部新增規定列入。
中選會一共列出37則問答,並用淺顯文字說明艱澀的法律規定。其中,「候選人具有外國國籍,是否就不得登記參選?」
說明指出,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於登記參選時不得具有外國國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至於總統副總統選舉以外之公職人員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沒有限制具有外國國籍的人不得參選,不過這類候選人如果當選後,仍要依國籍法規定辦理。
第29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可否列舉一二?
說明指出,是的,其他法律也有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如:
(一)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擔任公職之權利。
(二)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1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違反者,依「法官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三) 此外,「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6項中有關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對於直轄市長、縣(市)長及鄉(鎮、市)長「連選得連任一屆」之規定,對有意連任第2次的人員來講,也是候選人消極資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