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台中男買房附車位住進去傻了!一比對竟是「違法空間」結局逆轉
台中一名民眾花費700萬元購買房屋並附帶一個停車位,入住後比對社區平面設計圖,赫然發現所購車位實為防空避難空間,房仲及前屋主均未事先告知,導致他長期非法使用該空間,擔憂日後遭主管機關開罰,因此提告求償97萬元及仲介費2萬元,然而一審法官判決敗訴,關鍵在於社區已簽訂分管協議,約定該空間可作為停車位使用。
走進社區大樓停車場,可見建商規劃的一格格停車位清楚標示,有些是供卸貨臨停使用,有些則標有號碼,屬於屋主花錢購買、個人擁有的車位。社區主委王先生說明,有編號的車位會登載於住戶的權狀中,管理中心也會註明相關資訊,日後則以車位數量作為收取清潔費的依據。他進一步指出,每格車位在平面設計圖中都有相對應的位置,不會多一個也不會少一格。
王先生補充表示,社區中有兩個空間屬於防空避難所需,平時不會開放停車,若有臨時停車需求,如10分鐘或5分鐘的短暫停靠可以暫停,但這些空間並不對外販售。現今新建社區大樓必須符合法規,任何相關規範若未仔細規劃而產生問題,都將影響住戶權益。
建商在房屋售出後,會與住戶簽訂分管條約,內容涵蓋公共設施的使用方式及停車位的分配,目的在於維持社區的管理秩序。即便車位轉手給新屋主,他們同樣必須遵守條約的約束。王先生解釋,分管協議主要約定社區公用空間的使用方式,包括哪些是停車空間、哪些是垃圾間、哪些是機車位,這些協議落實後便會規範所有住戶。他強調,社區規約也會做相關註明,包含車位及公共空間的配置,在規約後方都會有詳細記載。
依據建築法規,防空避難空間為必要設施,尤其在台海情勢緊張之際,政府希望加強民眾的安全意識,規定凡超過6層樓的大樓,就必須新增一座防空避難室。相關規範相當嚴格,防空避難室不能上鎖、不能堆放雜物,但若樓地板面積超過60.5坪,確實可以同時作為停車場使用。 住戶得遵守"分管協議" 交屋前都已簽訂 律師沈靖家說明,購買集合式住宅或公寓大廈時,只有居住空間擁有獨立權狀,至於車位或露台等部分,住戶僅有使用權,並無獨立權狀。沈靖家指出,這種使用權在法律上稱為「約定專用」,可以向地政機關辦理分管協議的登記造冊,造冊後所有住戶或外部人士都能到地政機關查閱相關資料。
透過約定專用的方式,只要在主管機關登記造冊,或許就能避免類似的糾紛。地方主管機關也表示,變更使用確實需要申報,但若已簽訂分管條約,加上車位未阻擋迴車空間,或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定,通常在無人檢舉的情況下,不會特地查驗開罰。 協議皆有造冊可查 不合時宜可開會修正 新北市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股長林兆鴻強調,私自劃設車位違反建築法規定,必須向工務局申請才符合規定,若經查獲,最高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現今大部分住宅屬於集合式住宅,眾多住戶居住於同一棟大樓,難免會有意見分歧或認為某些社區規範不合時宜的情況。然而,管委會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存在,正是為了讓社區運作有秩序。若住戶認為規範已經過時,仍須透過召開管委會的方式進行修正,否則新搬入的住戶都必須遵守既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