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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住了10年...大甲溪河川地亂架鐵門還上鎖 僧人妨害公務判4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23日03:28 • 發布於 06月23日03:28

台中東勢區1名僧人自稱在大甲溪畔住了10年,卻擅自在公有河川地架設鐵門上鎖,又剪斷第三河川分署的鎖頭,辯稱要行使自身通行、居住權;法院查,僧人沒有河川地所有、管理權,卻為滿足私欲不讓他人進出,依妨害公務罪判他4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該名僧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11月間,分別在東勢區新互助段粵新堤防旁的大甲溪河川公地、出入口,前後6度架設鐵門上鎖、毀損第三河川分署所有的鎖頭再換上自己的鎖,甚至以水泥堆砌空心磚,破壞公物又妨害附近承租戶、河川分署人員通行。

台中地院審理時,僧人表示他住在當地10年了,否認全部犯罪,他只是行使自己通行權力、居住權,且本案鐵門內土地是私人用地,不是公有地,他為了進出才剪除河川分署的鎖頭,再自行上鎖,堆砌空心磚是為防止他人進入大小便。

中院查,依第三河川分署現場位置圖、台灣省政府公告地號、大甲溪河川圖籍公告,再比對衛星圖套繪河川圖,可見僧人設置鐵門、上鎖位置坐落土地,都是公告的河川地。

現場駐衛警也說,僧人私自將鐵門上鎖的行為,造成第三河川分署無法進入河川地巡防,第三河川分署每周會巡視2天,也使河川地的承租戶無法使用現場的道路進出農地耕種。

中院認為,僧人明知對本案河川地沒有所有、管理權源,卻為滿足個人私欲,排除承租戶、河川分署公務員使用道路,前後以妨害公務、毀損、強制犯行。審酌其犯沒和解、賠償,現從事僧人工作,每月收入約8萬元,考量一切情狀後依妨害公務罪,判他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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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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