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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

台鐵潮州站長屢次「解除契約」拒絕載客 網友出「1招」反制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06月06日09:51 • 發布於 2024年06月06日09:47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近期台鐵屏東潮州站1名邱姓副站長,屢次「解除契約」拒絕載送乘客,並將民眾拍片PO網公審的作法,引起網友熱議;但有法律系網友表示,該名副站長的解除契約是民法上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乘客「不同意」且無脫序行為,台鐵就必須繼續依約載客。

各執一詞!近期台鐵屏東潮州站1名邱姓副站長,再次成為話題焦點。因為他不僅會以各種理由解除他個人認定「不守規矩」的火車乘客「運送契約」,並將人逐出車站,甚至還會將對方的行徑拍片PO網,獲取流量;相關行為引發正反兩派網友爭議,有民眾認為他做得好,維護車站秩序;但也有網友認為他太過「不近人情」、拿著雞毛當令箭,而且將爭議乘客無碼PO網的做法,恐怕也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

針對該名副站長最常使用的「解除契約」一事,有懂法律的網友seanfan認為,站長表示要解除契約是《民法》上的規定,而且是「單方面」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乘客不同意的話,就只能請民事簡易庭來處理,「至少也是調解程序」,因為乘客違規情況,是否達到「得解約程度」的判斷,應由公正第三方法院裁判之。

因此seanfan認為,由於解除契約的主張還沒有經過裁判,所以兩者之間的委任契約依然存在;旅客從頭到尾只要不理他,且未做出違法的事情,比如推倒副站長、喧嘩等等,則副站長「沒有權力」強迫乘客配合,比如逼乘客出站,或是不准上車等,否則副站長自己反而會觸犯刑法強制罪。

強迫人家行無義務之事、用肢體強制力或是言語情勒,強暴造成對方恐慌意圖使人出站的話,就是妨害自由章的「強制」罪嫌;因此seanfan認為,既然大家要玩規定,那就請走民事訴訟法,經過訴訟之後才能確認契約效力,「在此之前讓副站長喊破嗓子都不用理他!」

但也有網友反駁,認為依照鐵路法第71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光用這一條,該名副站長就有權把乘客趕出車站,且無法爭論。

只是seanfan還是主張,他並非鼓勵大家不守規矩、與台鐵人員發生爭執,而是希望保護那些行為程度不致於被強制驅逐的乘客,能保障適當的乘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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