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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大貪官慘了!他遭重判49年8月竟又收賄 監察院二度通過彈劾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1月15日02:08 • 發布於 01月15日02:01

即時中心/黃于庭報導

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涉嫌以太陽光電採購收賄百萬,更一審判刑10年;未料檢方又查出,他於多項工程索取並收受廠商賄款,金額同樣高達百萬元,合計12罪遭重判49年8月。值得注意的是,他去(2025)年才因收賄被彈劾,目前仍在審理當中,竟又再度收賄16餘萬,監察院認其嚴重敗壞官箴,昨(14)日全票通過彈劾案。

據悉,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2019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新台幣16萬6,733元,案經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院判決,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綜上所述,監察院認為,陳漢志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於1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陳漢志任職鎮長期間,多次藉由辦理通霄鎮政府採購案之機會(總計13案),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監察院前於2025年4月1日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除前開13件政府採購案外,他又有利用通霄鎮公墓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

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院2024年度訴字第620號、2025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陳漢志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監察院表示,陳漢志擔任通霄鎮長,本應清廉自持,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嚴重損傷人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核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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