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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專欄:《民族團結法》其實是在製造民族分裂與對立

鏡報

更新於 03月16日22:40 • 發布於 03月16日22:40 • 鏡報
所謂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其本質上, 其實就是一部「民族強制同化法」。東方IC

王丹/流亡海外中國民運人士、〈對話中國〉智庫所長

2026年3月召開的中國全國人大和政協「兩會」, 可以用乏善可陳四個字來形容, 唯一尚還值得關注的, 就是全國人大第十四次全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因為, 如果仔細閱讀該法的條文與立法邏輯就會發現,這部法律並非單純的治理工具,而更像是一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政策組合。它標誌著中國民族政策從過去依賴政治動員與行政措施的模式,轉向以法律體系來強制塑造社會結構與文化認同。

這一變化本身就值得高度警惕。因為法律一旦介入民族關係,往往意味著原本可以通過協商、自治與漸進調整解決的問題,被提升為不可輕易修改的制度框架。當法律成為塑造認同的工具,而非保護權利的制度時,它可能反而成為新的矛盾來源。

如果從具體條文來看,這部法律至少在四個方面存在著嚴重的問題:

第一、以「漢語至上」取代原來的「雙語政策」: 在世界各國的民族政策實踐中,母語教育通常被視為維繫文化多樣性的關鍵機制。然而,在新法的第十五條與第二十二條中,可以看到一種明顯的在語言使用上製造不平等的傾向。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要求民族地區各級各類學校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第二十二條則進一步規定,在公共服務和公共標識中必須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時,應當在位置、大小和順序上突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從國家治理角度看,推廣通用語言無可厚非。任何現代國家都需要一種共同語言來維持行政運作與溝通。但問題在於,當通用語言從一種便利工具轉變為具有等級結構的制度規範時,文化多樣性就會開始受到擠壓。在許多多民族國家,雙語教育通常被視為平衡國家統一與文化保存的重要方式, 其目的在於既保證國家通用語言的普及,也保障少數民族文化能夠延續。而當教育體系主要以單一語言為中心時,母語往往會在兩三代之間迅速邊緣化。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中關於「位置、大小和順序」的規定,實際上體現了一種象徵性的等級秩序。我們知道, 公共空間中的語言排列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一種文化信號。它傳達的含義是:國家語言-漢語-不僅是溝通工具,也是一種優先級別更高的語種。這種制度安排雖然未必會立即消滅少數民族語言,但長期來看,很可能逐步削弱其公共地位。

第二、以法律強制塑造文化認同:這部法律最引人關注的條文之一,是第三條提出的「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以及所謂「五個認同」(包括認同中國共產黨)的概念。從政治宣傳的角度看,這類表述並不新鮮。但當它被寫入法律文本時,其性質就發生了變化。我們知道, 法律的本質是規定權利與義務,而不應被用來表達政治理念。當認同被寫入法律體系,就會產生一個難以迴避的問題:如果有人並不認同,這是否構成違法?法律並沒有明確給出答案,但模糊空間本身就意味著廣泛的解釋權。這才是最危險的。 而第四十一條關於「不得利用民族、宗教等因素破壞民族團結」的規定,也具有類似特點。條文表面上是在防止民族仇恨與分裂行為,但其邊界並不清晰。在現實操作中,這種模糊條款很容易演變為所謂的「口袋罪」。可以預估, 未來在中國的學術研究和歷史討論, 以及政分析評等領域發表的意見,如果被認定為影響民族團結,就可能被納入法律制裁的範圍。從這個意義上講, 這完全是一部惡法。

當法律成為塑造認同的工具,而非保護權利的制度時,它可能反而成為新的矛盾來源。東方IC

第三、強制推行漢人與少數民族的混居: 該法第二十八條提出,要推動建設「各民族互嵌式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不同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從理念上看,這似乎是在鼓勵民族融合,減少隔離。然而問題在於,這種「互嵌式結構」到底是自願的, 還是強制的。 歷史經驗表明,民族社區的形成通常具有複雜的文化與歷史背景。聚居區不僅是居住空間,也是語言、宗教與生活方式得以維繫的社會生態。當行政力量過度介入社區結構時,很可能打破這種自然形成的文化環境。法律第三十二條進一步規定,不得以民族身份或宗教習慣干擾他人的生活。這個條文在特定背景下,也可能被用於限制一些傳統社區的自治實踐。關於社區結構的條文規定, 顯然是為新的殖民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保駕護航」。

第四、跨國鎮壓和境外執法公然入法: 該法第六十四條是本法最具爭議的條款之一。它規定,如果境外組織或個人實施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或者以民族問題為藉口干涉中國內政,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一條款顯然針對海外輿論環境。近年來,關於新疆、西藏等議題的國際討論日益頻繁,中國政府也多次指責相關批評屬於「干涉內政」。現在這樣的新的法律規定, 等於授予中國執法部門在境外執法的權力。 有鑑於中國的警察機構已經在相當多的國家設置分支機構, 這樣的境外執法事實上已經開始造成寒蟬效應。 這時國際社會不能不提高警惕的地方。

歷史經驗表明,真正穩定的民族關係往往建立在三個基礎之上:文化尊重、自治空間以及制度信任。如果法律被視為單方面的治理工具,而不是保護權利的機制,那麼即使出發點是穩定社會,也可能產生相反效果。因此, 這部所謂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其實不外乎是習近平強硬的民族政策的法律化體現, 我的一位朋友說的好, 這部所謂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其本質上, 其實就是一部「民族強制同化法」。 這樣做的後果, 只能導致中國未來的民族衝突愈演愈烈。 與其說這是一部促進團結的法律, 不如說這是一部製造分裂和對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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