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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賣LV金手鐲竟是仿品 業者被判拘役30天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30日08:41 • 發布於 03月30日08:40

基隆市一家銀樓潘姓業者用6萬多元賣出1只LV金手鐲,買家則是LV的調查人員,鑑定確認是仿冒品後提告。潘女案發後認罪,法官審理後,認定涉犯商標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經營銀樓的翁姓女子,2023年5月及7月間在她的銀樓臉書粉專網頁,刊登販賣LV手鐲訊息,2024年4月間起再向真實身分不詳的賣家,購進仿冒LV商標的手鐲再對外販售。

LV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謝姓調查人員,2024年8月29日晚上7時許,前往潘女經營的銀樓,以6萬3800元購買1只「LV商標手鐲」帶回鑑定,確認是仿冒品後,業者提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後,將全案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訊問時,翁女坦承犯行,並與LV謝姓調查人員陳述情節相符,加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列印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冒用LV商標手環照片、保證卡翻拍照片、鑑定報告書等事證,認定潘女涉嫌違反商標法。

檢方認為,所謂販賣行為,是指基於營利目的銷售賣出。本案是LV調查人員出於蒐證目的,原無完成買賣行為真意,所以潘女販賣行為並未完成,屬未遂犯。商標法第97條並無處罰販賣未遂行為,潘女是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並依刑事訴訟法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刑事法上販賣罪構成要件,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銷售營利意圖,客觀上主動行銷,招攬買主,或與特定買方就標的物、價金等買賣重要內容,進行磋商或承諾,即已達販賣罪著手階段,並以是否交付標的物作為既、未遂標準。

法官說,就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言,應買者如有取得標的物之意,縱令是為確認是否為侵害商標權物品,仍不因存有蒐證目的而影響買賣成立,法院審判犯罪事實,也不受起訴法條拘束。潘女已交付移轉標的物所有權,即應以販賣既遂論罪。

法官指出,潘女販賣仿冒商品,侵害商標權人的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形象,行為可議。念及坦承犯行,且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兼衡素行、犯罪手段、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等情狀,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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