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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罰2千元!女行員堅持關金庫管制門 男同事伸手擋被夾傷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13日05:05 • 發布於 04月13日05:06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呂姓女行員欲關閉金庫區的管制門,結果夾傷男同事左手遭判罰2千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exels)

台北市1名呂姓女行員,先前為了遵守安全規定,堅持關閉金庫的管制門,但張姓男行員認為,銀行尚未營業,應該保持開門狀態,雙方在管制門前發生拉扯,過程中張男左手被門夾傷,憤而提出傷害告訴;士林地院認為,呂女執意關門,具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因此判她罰金2000元。

檢警調查,2025年3月某日上午8時許,呂姓女行員欲關閉管制門,以免外人尾隨進入金庫,遭到張姓男行員阻止,並認為銀行尚未營業前,管制門應保持開啟狀態,方便同事進出金庫,雙方當場爆發口角,進而演變成肢體衝突。

張男先伸腳卡住門縫,再以手卡住門板,呂女則是雙手推門,雙方一度陷入僵持,最後呂女用力關上門,導致張男左手遭夾傷,連主管都出面關心他,事後張男也前往骨科診所治療並驗傷。

呂女應訊時否認犯行,並辯稱他是依照公司規定關門,目的是為了保護金庫,並無傷害張男之意;張男刻意擋住門,還多次出言挑釁,對方可能是故意將手伸入門縫,藉此製造受傷並提告。

呂女律師主張,張男左手可能原本就有舊傷,加上關門過程僅1秒,難以造成重大傷勢,雙方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欠缺因果關係,應由張男自行承擔受傷風險。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張男確實伸出手腳擋門,呂女明知對方手腳仍在門邊,仍持續出力推門,導致張男左手被夾傷後迅速抽離;雙方同時施力的情況下,原本就容易造成壓迫傷或擦挫傷,呂女仍選擇關門,已構成傷害罪中的不確定故意要件,認定張男傷勢與張女有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雙方衝突起因在於工作流程及安全認知差異,考量張男傷勢並不嚴重,而且呂女也無前科,但她未能理性處理糾紛,迄今未能賠償張男損失,遂依傷害罪判呂女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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