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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給資遣費「員工就得走」? 律師:多數人答錯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4月15日03:53 • 發布於 04月15日03:53

資遣相關話題近期引發許多討論。劉韋廷律師日前在臉書上,針對「資遣費」的議題發文表示,「老闆把資遣費都給你了,你就一定要走人嗎?多數人第一步就答錯」,答案其實是「不一定」。

劉韋廷律師發文表示,「老闆把資遣費都給你了,你就一定要走人嗎?多數人第一步就答錯」,關鍵從來不在「有沒有給錢」,而是在「有沒有符合法律」,在台灣的勞動制度下,僱主不能想解雇就解雇,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法定事由。

劉韋廷律師指出,換句話說,給錢不會讓違法解雇變合法,很多勞工不是沒有權利,而是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權利。

劉韋廷說,「當你不知道,你就會以為,對方說了算,但其實,法律早就站在你這邊,只是你還沒發現而已。」

台灣資遣規定核心事項

台灣資遣規定核心在於「合法事由」、「預告期」、「資遣費」與「通報主管機關」。雇主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如歇業、虧損、不能勝任等)並於10日前通報。新制資遣費計算為每滿一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最高6個月,且須在離職後30日內發給。

1. 合法資遣事由 (勞基法第11條)

雇主僅能在以下情況下資遣員工:

歇業或轉讓。

虧損或業務緊縮。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2. 預告期規定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應依年資提前預告勞工:

工作滿3個月以上1年未滿: 於10日前預告。

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 於20日前預告。

工作3年以上: 於30日前預告。

備註:若未預告即資遣,須給付該預告期間的「預告工資」。

3. 資遣費計算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適用對象: 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94年7月1日後到職,或選擇新制者)。

計算方式: 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以實際比例計算。

上限: 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

4. 相關權益與流程

預告期間請假: 資遣員工在預告期間,每週可請2天「謀職假」,工資照給。

資遣通報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應於員工離職前10日,將資遣資料列冊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非自願離職證明: 雇主應主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便勞工申領失業給付。

5. 常見違法態樣

以「不能勝任」為由但無實質證據。

強迫員工簽署「自願離職書」(導致無法領取資遣費及失業給付)。

未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更多細節可參考勞動部「資遣通報」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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