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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來不及!律師緊急遞狀憲法法庭「停止執行」 死囚黃麟凱69分鐘後槍決

太報

更新於 01月17日00:27 • 發布於 01月16日16:02 • 侯柏青、呂志明
死囚黃麟凱1/16晚槍決執行結束,執法人員燒紙錢。廖瑞祥攝

1/16傍晚傳出死囚黃麟凱將執行槍決的消息,不少廢死聲援者火速趕到台北看守所外呼籲停止死刑,而另一頭,則有律師趕到憲法法庭遞狀聲請暫時處分,要求停止執行法務部長鄭銘謙的槍決令,憲法法庭晚間8點53分加班收狀,但已來不及救回黃麟凱。法務部晚間10點45分召開記者會證實,黃麟凱未聲請司法救濟程序,也沒有不得執行狀況,因此依法執行死刑,黃麟凱於10點02分槍決,在10點23分確認伏法。

律師楊佳陵1/16晚間8點53分緊急代替黃麟凱聲請暫停執行槍決,她在聲請狀中主張6大理由。

一、依照2023年9月20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解釋文,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而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

死囚黃麟凱遺體由禮儀公司載出北所生死門。廖瑞祥攝

二、本件聲請人黃麟凱出身單親家庭,犯罪情形根據媒體報導,屬於感情糾紛型之殺人強姦,並非隨機殺人,是否屬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是否無可教化?是否不能以終身監禁之實質廢死手段取代之,明顯有疑問。

而且,歷審是否確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的情形,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亦有可疑;且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聲請人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之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以死刑處理,在精神醫學日新月異之當代,尤其有應詳加調查之必要。

三、按《憲法訴訟法》第43條:「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四、按照《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第31段揭示:「保全制度固屬司法權之核心機能,惟其制度具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重要性,當屬法律保留範圍,應由立法者以法律明定其制度內容。於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本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因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倘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其損害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准予暫時處分之宣告。」又《釋字第599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亦同此意旨。

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資料照。陳品佑攝

五、憲法法庭「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理由也指出:「四、就跨國父母之情形,如何適當酌定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身心能否健全發展之憲法權利關係尤切。於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暫時處分事件,如決定不當,確足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之憲法權利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係維持第一審裁定聲請人應將該未成年子女交付乙○○之暫時處分,但此暫時處分之執行,對於該未成年子女憲法權利之影響至鉅,然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有無牴觸《憲法》,仍待本庭進行憲法審查,且上開確定終局裁定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本件確具急迫性與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本庭認本件確有准予暫時處分之必要,是上開確定終局裁定(含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家事裁定),於本庭111年度憲民字第192號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裁判宣告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六、人死不可復生,總統賴清德日前方提名張文貞等共7位均贊同實質廢死之大法官,詎料7位提名人遭否決,法務部竟然就無視總統提名此等大法官所認同的廢死精神!人死不能復生。相關決策令人詫異,亟待大法官暫時槍下留人!!為避免聲請人遭受永難回復之重大損害,請大法官速裁定停止執行法務部長之槍決令,保障其生命權人命尊嚴等重要之《憲法》基本權。

楊佳陵代黃麟凱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等規定提出聲請,期盼憲法法庭裁定准許暫時處分,以保全黃麟凱的基本權遭受急迫且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保障人民之基本權與人性尊嚴。

據了解,憲法法庭1/16晚間加班收案,律師8點53分就遞狀成功,但採取法律行動依然來不及阻擋執行槍決的腳步,黃麟凱正式伏法。

律師楊佳陵為保障人權,緊急代黃麟凱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但已來不及搶救。侯柏青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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