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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與朋友聊到忘我,1歲兒慘遭朋友輾壓死於輪下!沒看好孩子,判過失致死....

媽媽寶寶

更新於 2024年12月20日03:32 • 發布於 2024年12月20日03:26

媽媽沒看好孩子,也是過失致死!

媽媽聊到忘我,忽略孩子位置,被朋友車輪輾壓

台中有一名媽媽傍晚帶1歲多兒子出門散步,和路邊遇到開車的林姓友人聊天,聊到忘我,沒有到一旁兒子的狀況。

聊天結束後,林男準備離開,林男沒注意四周有無行人就直接踩油門。而當時1歲的兒子已經從車後跑到車前。而林男車子起步後撞到男童,還輾到男童重傷,緊急送醫搶救仍因多重器官衰竭、肺挫傷,及氣胸、肝臟撕裂傷等,搶救12天仍於31日不治。

車禍

林男說,他起步沒多久就發現男童在車下方,因為男童太矮小,當時天黑,視線沒看到。也猜測應該是起步後男童碰到輪胎,捲進去車子底盤下就停下來。

事發之後媽媽悲痛跑去警局自首。她崩潰自責自己:「沒看好小孩」。而法院認為媽媽疏於未注意沒有牽好或抱著男童,任由孩子自行在路旁嬉戲。但考量媽媽自首,且也因為失去孩子心情悲痛,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緩刑2年。

高女犯後已和家屬和解,林男則因今年10月已死亡,該部分不受理。

粗心父母,也可能構成法律責任

儘管最不希望孩子出事的,就是媽媽。但是當爸媽照護孩子太過粗心,造成傷亡,仍然有法律責任。

之前新聞彰化有一名婦人帶別人家的5歲小孩到鵝肉店借用廁所,不料小孩卻在突然在店裡跑起來,撞上放在員工區裡的裝有滾燙湯汁的大湯鍋,小孩全身燙傷,該名婦人被判過失重傷罪。該名婦人先前是這位小孩的保母,不過在案發當時,該婦人已經不是保母,只是剛好幫忙照顧,都被判有罪。更別說是正在照顧孩子的照顧者了!

我國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也就是說,有防止義務的人必須要防止犯罪發生,若結果還是發生,那這個人就會成立某罪名。

地院

粗心父母可能構成的法律責任為何?
1、 刑事責任:
(1)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或過失致重傷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民事部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3、 行政責任: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5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提醒帶孩子出門,爸媽也不要掉以輕心。有義務好好看顧孩子,防止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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