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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案「唯一有罪」!前立委蔡正元侵吞股款2.8億元 判3年6月定讞「要去關」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31日11:10 • 發布於 2025年12月31日11:08 • 侯柏青
前立委蔡正元涉及三中案,被判3年6月確定,必須入監。資料照。侯柏青攝

高院今天審結前總統馬英九涉及的「三中案」,二度判馬英九、時任中央投資公司董事長張哲琛、時任副總汪海清無罪,3人幾乎確定無罪脫身。不過,前國民黨立委蔡正元卻慘了,他因侵吞持有中影股權的阿波羅公司2.8億股款,成為本案「唯一有罪」的被告。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3年6月,二審今駁回上訴確定,他得入監,二審另諭知沒收2億3919萬7983元;至於他另涉《商業會計法》的部分仍維持6月徒刑,仍可上訴。

至於同案被起訴的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岳父洪信行,兩人一審均無罪,二審同樣判無罪。但高院認定,這部分的不法所得共2億8032萬7983元,蔡正元實際保有2億3919萬元7983元,洪菱霙則取得4113萬元,兩部分均諭知沒收。

馬英九涉及三中案,一、二審都脫罪,蔡正元卻得去關。資料照。廖瑞祥攝

當平台竟侵吞他人交易股款

據檢方調查,蔡正元擔任阿波羅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阿波羅當年是中影股權案裡「三方協議」當事人的交易平台,因此持有中影股份,而股份出售後的款項應先匯入阿波羅,再由三方協議的當事人進行分配。

正崴董事長郭台強妻子羅玉珍及前中影副董莊婉均委託阿波羅幫忙處理,還將4億3244萬8822元的交易款信託給阿波羅。沒想到,蔡正元竟挪用2億8032萬7983元,除朋分4113萬元給現任妻子洪菱霙,剩下的2億3919萬元7983元則侵吞入己。蔡正元找記帳業者幫忙做阿波羅的財報時,故意不揭露信託契約款項一事,導致財報不實。

檢方將蔡正元、洪菱霙及洪信行依違反《刑法》業務侵占、背信及《商業會計法》等罪名起訴。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蔡正元3年6月,另依《商會法》判6月,並諭知沒收2億8032萬7983元不法所得。洪菱霙、洪信行則無罪。

蔡正元上訴後,二審今天維持原判,洪菱霙、洪信行依然無罪,二審依然認定不法所得為2億8032萬7983元,但沒收的部分,改諭知蔡正元沒收2億3919萬元7983元,洪菱霙為4113萬元。

高院合議庭指出,依卷內證據不採信蔡正元狡辯,但一審判決有認定錯誤之處,蔡正元的犯罪所得並非他全額保有,因此撤銷改判。

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幾乎也從三中案脫身,但要沒收4113萬。資料照。侯柏青攝

侵吞款項拿去買豪宅

合議庭也解釋為什麼維持蔡正元3年6月徒刑。

合議庭表示,蔡正元當年以國民黨立委身分仲介中影公司股權交易案,利用他身為阿波羅公司實際負責人職務之便,利益輸送給自己及掏空公司資產,嚴重侵害阿波羅公司之利益,也讓三方協議當事人無法獲得應有權益,因此維持3年6月徒刑。

至於沒收的部分,合議庭查出,蔡正元共得手2億8032萬7983元,其中1113萬元由洪菱霙拿去購買一戶南港豪宅「日升月恆」,另有3000萬元則轉匯到洪菱霙帳戶,洪女無償取得4113萬元,其餘2億3919 萬7983元則由蔡正元保管,兩部分均應沒收。

合議庭指出,這些不法所得的部分款項,雖然曾匯到第三人領航基金會帳戶,但依據證人提出的資料顯示,該基金會沒有實際保有款項,這筆帳仍要算在蔡正元頭上。

蔡正元岳父洪信行一、二審均無罪。資料照。侯柏青攝

基金會「借名登記」買豪宅不觸法

但蔡正元也有一部分被判無罪。

檢方認定,蔡正元、洪菱霙當年擔任財團法人領航基金會(2008年1月25日設立, 更名財團法人文青福慧傳世基金會)董事長、董事兼執行長期間,將蔡正元購買的一戶「日升月恆」豪宅借名登記在領航基金會帳上,再挪用基金會的款項支付豪宅的尾款,另挪用公款支付兩戶「日升月恆」豪宅的裝潢費,侵占超支房款、裝潢費共計2142萬8222元。兩人做假帳,而蔡正元岳父洪信行則共同侵占1500萬元及幫忙蔡正元洗錢。

但高院認為,無法證明蔡正元買豪宅是「借名登記」,用基金會的資金付房子價款,沒有侵占問題,而且該豪宅登記在基金會名下,裝潢費和稅負本應由基金會負擔。至於領航基金會幫忙付的款項包括洪菱霙名下的豪宅裝修費及冷氣費,但她有匯款到基金會帳戶,難以認定侵占。

高院也認為,洪菱霙當時擔任蔡正元的國會助理,幫忙處理行政庶務,洪信行也是受蔡正元委託擔任阿波羅登記負責人,洪信行不曉得阿波羅款項怎麼進出,且洪信行和洪菱霙也未參與中影股權交易。由於檢方舉證無法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高院因而判兩人無罪。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曾淑華、受命法官李殷君、陪席法官陳文貴。

高院指出,蔡正元涉嫌業務侵占、背信部分已不得上訴,僅違反《商會法》部分得上訴。洪菱霙、洪信行涉嫌業務侵占部分無罪確定,至於蔡正元、洪菱霙被起訴公益侵占部分、洪菱霙違反《商會法》部分,洪信行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部分,檢方可上訴,但須有《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的法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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