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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人工智慧基本法三讀 國科會為主管機關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趙婉淳

立法院會今天(23日)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並強調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在兼顧社會公益、數位平權、促進創新研發與強化國家競爭力等前提,並遵循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問責等原則。

為建構人工智慧發展與應用的良善環境,打造台灣成為AI人工智慧島,行政院今年8月底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歷經教文及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及朝野協商,該案23日於立法院會完成三讀。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讀審查結果:『(原音)無文字修正,決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制訂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人工智慧基本法的主管機關,中央為國科會,地方則為縣市政府。人工智慧的定義則是指具自主運行能力的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的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的產出。

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在兼顧社會公益、數位平權、促進創新研發與強化國家競爭力的前提下,並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等七大原則。

為避免人工智慧應用造成侵害,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的情事;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

三讀條文也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產業代表、相關機關首長、縣市首長等組成,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幕僚作業由國科會辦理。

法案三讀後,民進黨立委張雅琳表示,接下來要積極處理執法配套,進行跨部會協調以及產業與社會共同參與,讓法制更具前瞻性。國民黨立委葛如鈞也表示,未來他將持續推動AI科技相關法制,為台灣營造一個「友善AI科技持續進化發展」的環境。(編輯:王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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