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防條例修法三讀 加重詐騙刑責、增訂禁奢條款
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增訂「禁奢條款」,並將詐欺門檻金額從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最高有期徒刑十年、罰金3,000萬元;詐騙1,000萬元,最高有期徒刑12年、罰金3億元。另教唆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院版提案說明,高額詐欺犯罪屢見不鮮;原本條文之犯罪所得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因從事詐欺犯罪而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非指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為嚴懲詐欺犯罪並兼顧被害人獲得損害填補之權利,及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金融防詐措施,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三讀條文規範,詐騙達新台幣100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00萬元以下罰金。詐騙達1,000萬元者,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3億元以下罰金。詐騙達1億元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5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指出,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此次修法增訂「禁奢條款」,詐騙被告若在賠償被害人全部所受損害,或是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全額前,有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標準。
為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損害,三讀條文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自首,且從自首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會中通過附帶決議,請數發部持續督導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要求參考國際做法加強揭露義務,並建議業者設立在地客服以協同防詐。
內政部長劉世芳日前表示,本次修法有三個方向,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加強保障。詐團若利用比較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來行使詐騙,將加重處罰。網路詐騙金流快速,修法賦予警政機關在最快時間內確認後,可以盡速阻止。「禁奢條款」,則規範如太子集團行騙後吃喝玩樂的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