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沒帶隊巡邏 派出所長偽造紀錄領4小時加班費
桃園市警局大園分局張姓前所長帶班巡邏前在外喝酒,出勤前1小時才到派出所,沒有執勤卻偽造紀錄領到4個小時加班費,桃園地檢原予以緩起訴,經台高檢發回再依偽造文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以張身為所長明在外喝酒沒巡邏,竟貪圖加班費,依偽造文書判他1年,緩刑2年,可上訴。
大園分局表示,事發後已將張記2小過調離主管職,待收到判決書後會再做相關研議。
檢方查出,張姓前所長(51歲)於2018年5月16日晚上10點到隔天凌晨2點期間,應服「帶班巡邏」勤務,但實際上張16日下午在外面喝酒,喝到晚上9點多才回派出所,沒有出勤帶班巡邏,竟仍在「員警入出及領用應勤裝備登記簿上」填載「巡邏」的不實外出事由。
以至於分局承辦超勤加班費的人員在「員警請超勤加班費暨印領清冊」上,誤載巡邏的不實超勤事由,並以此替張報支4小時超勤加班,核發加班費1184元,足以損害大園分局所屬人員加班費請領、核發及差勤管理正確性,經內部人檢舉,大園分局依貪汙治罪、偽造文書等將張函送偵辦。
檢方訊時張坦承不諱,且有相關紀錄、該派出所11人勤務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值班人員交接登記簿均可佐證,考量張犯後態度良好、無前科、勤務繁重,犯罪所得不高等,偽造文書部分予以緩起訴,另貪汙部分罪嫌不足不起訴
經職權送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檢方續行偵查,就貪汙部分經查張相關出勤紀錄,發現他實際上無溢領,難認有詐領犯意,仍維持不起訴,偽造文書因犯嫌明確,將張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酌,張身為派出所所長,本應恪遵職守、依法行事,明知自己在外喝酒沒有巡邏,竟貪圖加班費填寫不實事由,獲取1184元加班費,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考量他無前科、素行尚佳,犯後坦承且深有悔意,犯罪所得1184元也已經繳回。
法院認為,張員經過這次偵審教訓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尚無直接對他施以短期自由刑的必要,可以先賦予適當的社會處遇,期望他能有效回歸社會,刑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審酌後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張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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