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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明明違法為何要保障居住權?法官這樣說...

風傳媒

更新於 2016年09月09日00:40 • 發布於 2016年09月09日00:40 • 尹俞歡
土地徵收與居住權保障公聽會,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孫健智-甘岱民攝

前2年台北市中心的華光社區居民,因被控非法佔有國家土地而遭驅離,所有房舍也都被一夕間剷平,如今徒留一片荒原蔓草。然而,許多人在看到相關新聞時,或許心中第1個疑問會是:「既然他們違法,請他們離開有什麼不對?」、「為什麼他違法侵佔、還要求安置補償?」居住權是「國際認證」的基本權利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孫健智坦言,自己在和其他法律工作者講到無權佔有的案例時,也常會「跳針」,認為既然是無權佔有、又是違建,等於雙重違法,為何政府還是應該要保障這些違法居民的居住權?

事實上,無論是否佔用、是不是違建,一個人的居住權、也就是有尊嚴的生活在一處的權利,早就是一項「國際認證」的基本權利。40年前,聯合國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稱經社文公約),其中第11條談到「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時,就要求締約國必須保障國民適當的居住權利。而後經濟社會文化委員會所做出的第4號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也強調住房權利不只是一項商品,更應該是安全、和平並尊嚴地居住在某地的權利。

從經社文公約中可看出,一個人住的地方就是安身立命之處,當人流離失所,按聯合國的定義就無法過著正常、有尊嚴的生活。因此,為了要保障人的尊嚴,一個人居住在一地的權利,必須受到某種程度的保障。

而所謂居住權的定義,按經社文公約,並不是一種依附在財產上的權利,也就是說居住權不一定要擁有什麼,而是要視是否有居住事實而定。因此一般性意見也明訂,居住的種類包羅萬象,但從租屋、自住、到非正規住區、甚至是占有土地和財產,所有人都應該有一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免遭受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如果有家庭已經受到影響,國家也應立即採取措施,與這些人進行協商,討論接下來的安置,以保護這些人的合法使用權。保障居住權 違反國際人權法就是不能拆

「如果(強拆)在台灣合法、但違反國際人權法,那就還是不能拆。」孫健智指出,依照國內的法律規定,違建或佔用國家土地確實是違法,但這不代表違法之後的強拆、迫遷就符合國際法上對人權保障的要求,也因此居民或社運團體會主張援用國際人權法保障安置、協商的權力。

孫健智也強調,公約關注的是「禁止迫遷」,並沒有說佔用戶可以因此合法佔用國家土地。若細看公約內容,重要的不是「是否是佔用」,而是政府在驅離這些人之前必須有正式通知、經過協商、提供補償安置等,讓居民不致於因為拆遷而活不下去。

此外,當國家成為土地所有人、同時又要執行拆遷任務時,本來就更應注意是否有保障居住權。孫健智說,國家是國有地所有人,但在行使權利時不可以透過行政行為的選擇、逃避「國家」對國民的保障。「國家不論做什麼,都該想到要保障居住權!」孫健智強調,國家有落實居住權的義務,而這項義務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迫遷。

孫健智也直言,從文林苑、苗栗大埔以至於南鐵東移的案例,政府看來都在逃避保護居住權的責任,更甚者有的國民甚至有產權也不受保障,即使這些住戶都擁有合法產權,政府也沒有提供相應的保障,顯示國家一直都在逃避保護居住權的責任,「重點不是有沒有產權,重點是有沒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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