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非最大 婦未走斑馬線釀車禍判50天
新北市王姓婦人貪圖方便,行經土城區中山路往中州路時,逕自穿越馬路,造成徐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擦撞後雙雙倒地受傷,被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依過失傷害判處拘役50日,她不服提出上訴,強調自己沒有過失,但全案審結仍被駁回。
上訴時,王婦否認過失,辯稱自己當時有走在斑馬線上,未穿越馬路,並指自己經過馬路已經一段時間,應該有足夠時間反應,自己是被撞的一方。但是,徐姓騎士證稱王婦是從他左側斜向穿越馬路,是在馬路中間雙黃線發生碰撞,當時雖然有發現要閃避,但因為右側有一輛違停汽車,所以往左閃撞到她的屁股。
車禍造成徐姓騎士下唇撕裂傷、右上側門齒脫位及左上側門齒震盪等傷害。法院調閱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意見書,報告中指出本件車禍是行人未走行人穿越道,貿然穿越馬路所引起。
法院另查,王婦在事發時向員警供稱自己未走斑馬線,簡易庭已考量其符合自首原則量刑,惟雙方未達成和解,因此判處拘役50日,量刑並無違誤,最後認定其上訴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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