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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被撞還要包紅包」駕駛控調解會不公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01月21日12:50 • 發布於 2017年01月21日12:50

記者蔡文淵、張峻棟/苗栗報導

苗栗1名孫姓男子去年11月開車出門,途中對向路肩有機車穿越馬路,與轎車碰撞,當時女騎士受傷,肇事雙方最後找上調解委員會,不過孫姓男子不滿調解委員建議賠償騎士3成車損,還要負責醫療等相關費用,甚至最後還要孫姓男子包紅包給對方,讓他怒斥調解委員會不公正;不過委員會的主委也出面解釋,當時委員們認為車損與體傷賠償金額不大,盡可能不要告上法院,才會給出「包紅包」建議,但結果還是要兩造雙方同意,才能調解和解。

▲駕駛當時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

畫面左前方有機車出現,2車碰撞,機車和女騎士倒地。

轎車車體左側和左前輪凹陷有刮痕,機車也因為碰撞出現車損,這起車禍案件在去年11月發生,今年1月,雙方來到苗栗苑裡的調解委員會談和解,不過開車的孫姓男子在會議上很不滿這件事。

▲汽車因當時碰撞也有車損。

轎車駕駛孫先生:「他們很過份啦!開口說她受傷,我還要賠她醫藥費,不能工作還要賠她工作損失,然後還要再賠她什麼精神賠償金,還要再『包紅包』給她,我想說現在是她撞我,又不是我撞她,為什麼我還要賠她。」

肇事出現車損和體傷,孫姓男子指控調解委員會立場不公平,不過委員會的主委則解釋,這是調解委員當時的「建議」,結果誰來決定,還是看兩造雙方是否點頭答應。

苑裡調解委員會主委徐阿米:「其中另外1個委員就建議他,那你是不是包個紅包給對方,讓她撤告不要告,大家各退一步,是這樣的情形下,不是說非要他硬要包紅包給對方。」

▲調解委員表示「包紅包」只是建議。

民眾不想為了案件上法院,通常都會找上地方的調解委員會,包括民事財損賠償的案件,還有刑事的告訴乃論案件,都可委由調解委員召開調解會給予建議,不過和解的決定權,還是在調解的兩造雙方。

▲調解委員只是給建議,決定權仍在兩造雙方。

律師林瓊嘉:「他(調解委員)不像法官必須完全的中立,所以他可以做很多建議,但是要不要接受,是雙方當事人自己做決定。」

一場車禍,在調解會上孫姓駕駛和女騎士還沒有達成共識,調解委員的賠償建議,雙方也沒有點頭同意執行,如果調解不成,下下策恐怕只能請法院的法官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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