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爆國台辦指示停刊?蔡衍明不滿要上報賠償500萬元
上報去年底刊登報導指國台辦不爽反滲透法三讀通過,指示要求旺中集團停刊、停播抗議,旺中集團認為上報報導不實,且未經過查證,提民事訴訟要求上報撤掉網路新聞、在四大報登報道歉,並要求上報賠償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5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今開庭,上報聲請傳喚在總統府上班的「證人E」出庭作證,但法官諭知若堅持傳喚證人E,就必須揭露身分讓旺中可表示意見。
上報委任律師指出,記者當時到總統府採訪時,從「證人E」口中得知旺中集團會有大動作抗議,才會撰寫相關報導;至於其他消息來源可能和旺中集團仍有僱傭關係,因此不方便出庭作證,僅有證人E表示有必要會出庭作證,因此聲請傳喚E作證。
法官問及隱匿消息來源身分,僅用代號稱呼的依據為何;上報律師表示,因為消息來源都在新聞界,且職位很高,容易被特定身分,當事人也堅持保護消息來源,因為之後還有可能從中探究其他新聞。
法官諭知若上報聲請傳E到法庭作證,就必須讓旺中集團知道E的身分,讓旺中表示意見及攻擊防禦,因為沒有相關強制法律規範在訴訟程序中保密證人身分,要求上報律師再確認是否聲請傳喚調查。
旺中集團委任律師指出,上報是網路媒體,運作方式和傳統紙媒不同,新聞上傳後可以修改、下架,而上報上傳有爭議的報導後,旺中集團隨即發新聞稿澄清,但上報仍沒有下架;撰寫報導的記者為仇佩芬、謝忠良為總編輯,新聞上傳兩人一定知道,另董事長王健壯、社長兼總經理胡鴻仁事後放任損害持續擴大,因此4人應負連帶責任。
旺中律師表示,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上報要表明證人E的身分和待證事實,如此原告才能攻擊防禦;另證人E也僅是聽聞其他人轉述,並非親身參與,無法證明「受國台辦指示」等的言論,也無法證明上報已盡到查證義務。
上報則反駁,新聞真實要求的強度不如刑民事訴訟要求的強度,若認為消息來源可信為真,就不能認為沒有查證,旺中也對記者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一再以訴訟手段要讓同業噤聲,有妨害新聞自由之虞;法官庭末諭知6月23日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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