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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投資比特幣賺翻 政府要查稅?律師黃亞森提醒:借鑑日本改革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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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2024年12月02日08:20 • 採訪撰文:張詠晴

比特幣近期漲勢驚人,距離 10 萬美元大關可謂近在咫尺。截至出稿前,BTC 價格已達 97,772 美元,近 24 小時內漲幅達到1.45%,最高價觸及 98,100 美元。這一波漲勢帶動了巨大的交易量,同時吸引了更多散戶投資者加入市場。

日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加密貨幣稅制展開討論。國民黨立法委員賴士葆對財政部的課稅措施提出質疑,呼籲財政部應主動出擊,完善課稅機制以應對快速發展的市場需求。

財政部長莊翠雲回應指出,數位發展部已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資產而非貨幣,交易所得需課徵所得稅,至於具體查核方式則需進一步研議,預計三個月內提出相關作法。

「我認為持有加密貨幣若並未進行任何交易,並不應該被課稅,且鄰國日本實施此『未實現收益稅』的政策後,因為箝制新創發展和導致企業出走他國,日本也已於 2023 年起檢討並修改相關制度。 」曾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及外資區塊鏈新創公司的黃亞森律師,現任職於日本律師事務所,同時也是 Codeandlaw 網站創辦人。他在接受《幣特財經》採訪時指出,未實現收益課稅是市場與政策制定中最具爭議的議題之一。

黃亞森擅長於金融科技、資訊法及 AI 與區塊鏈相關法領域問題,目前居住於日本,經常往返東京及京都兩地,並致力於探索 Metaverse 的世界,朝「Coding Lawyer」之路邁進。他分享了在日本的第一手觀察指出,日本早期採用未實現收益課稅的模式,對加密貨幣市場與新創企業帶來巨大挑戰,主要表現在:

  • 價格波動性問題:加密貨幣價格劇烈波動,對未實現收益進行課稅,難以公平評估計算基準,且基準金額可能與實際交易價值嚴重不符。
  • 新創企業負擔沉重:許多Web3 企業將代幣鎖定於內部作為商業發展計畫的一部分,其比例可能通常高達70%,但未實現收益的課稅政策卻迫使企業在未獲利前,即應支付高額稅款,導致新創公司經營困難,甚至迫使部分企業外移至新加坡等國。這也是現任日本數位廳大臣、2022 年當時日本自民黨數位發展小組負責人之一的平將明議員,於NFT 及Web3 白皮書中所指責,導致日本新創公司發展障礙之立即應解決之問題。

他進一步表示,因應上述問題,日本自2023 年起開始檢討討論調整相關稅制,修改對未實現收益的強制課稅的標準,於符合特定條件時於實際交易發生時才課稅,這一改變為產業的發展注入更多活力。

加密貨幣定義模糊,影響稅務規範與執行

黃亞森認為,加密貨幣在台灣的法律與稅務規範中,最大的挑戰之一是名稱與法律定位的模糊性。因此他建議:

  • 統一名稱「加密貨幣」這一名稱既不反映其實際技術屬性和法律定位,也容易引發市場誤解。因為首先貨幣是一國法律確定的流通媒介,它並非貨幣,再者目前法規所稱呼的「虛擬通貨」如何與一般非區塊鏈技術建構的數位資產做區分(如傳統線上遊戲的幣),也並不明確。黃亞森建議,應統一使用「密碼資產」(Crypto Asset)一詞,強調其基於密碼學技術與區塊鏈的數位資產特性,避免與傳統虛擬通貨或貨幣混淆。

  • 明確法律定位不同類型的加密資產應有明確的法律與會計定位。例如:

  • 穩定幣(如USDT):這邊指的穩定幣是說由法定貨幣資產作為背後儲值者而言,這種類型相當於法幣支付工具,類似悠遊卡或電子支付的法幣餘額。

  • 比特幣、以太幣:這是一種新型態的數位資產形式,可以考慮是否立法將其定義為一種新型的支付工具或是數位資產,以確立其法律上的地位,再來決定會計跟稅務的認定。

  • 制定分層次的稅務政策不同類型的加密資產在應用場景與市場定位上的差異,決定了稅務政策不能一概而論。

借鑒國際經驗,制定台灣適用的加密稅制

黃亞森指出,台灣目前在稅務政策制定上仍有很大的靈活空間,應充分利用這一優勢,借鑑國際成功經驗。他特別提到瑞士與新加坡的模式值得參考:

1. 瑞士模式:針對不同性質的加密貨幣,有不同的稅收認定模式。再者,個人投資者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加密貨幣交易的利潤免徵資本利得稅,僅在企業交易所得中進行課稅。

2. 新加坡模式:新加坡的加密貨幣所得稅政策根據代幣類型的不同而有所區分,採用高度靈活的稅務政策,對資本利得稅規範也較為友善,吸引大量Web3 相關企業與人才聚集,形成產業聚落效應。

3. 日本的改革經驗:日本早期因過於嚴苛的稅務政策導致產業發展受限,但在2023 年後的政策調整,為市場注入了更多的彈性與活力。

企業的加密貨幣投資所得需要課稅嗎?

針對企業的加密貨幣投資所得是否應課稅,黃亞森表示,稅務政策應基於加密貨幣的性質進行分類處理。他認為,企業以加密貨幣進行支付或接受加密貨幣作為收入時,需區分幣種的屬性以進行精準的稅務處理。

  • 穩定幣(法幣備償型):如同法定貨幣的支付手段若企業交易中涉及的是穩定幣(如USDT、USDC),由於其與法幣掛鉤且用途更接近於法幣支付工具,因此在稅務處理上應當作支付工具,應避免成為營業稅課徵對象。

  • 非穩定幣:應考慮其支付工具性質對於比特幣或以太幣等非穩定幣,建議應探索其是否可被定義為一種「非法幣類型的支付工具」。這些加密貨幣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竄改及供應量有限等特性,與傳統數位資產有本質區別。若未進行法律上的重新定位,將其視為數位商品處理,則交易行為可能需按照商品性質模式課稅,導致稅務適用不精確,並增加個人及企業稅務負擔。

  • 加密貨幣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而針對企業加密貨幣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應根據其是否與主要業務相關進行區分:

  • 與營業相關的損失:若損失與企業營業活動直接相關,依據會計準則,判斷將其計入營業費用。

  • 與營業無關的損失:應歸類為營業外損益,並依據現行會計準則對損益進行合理評價與記錄。

黃亞森強調,台灣目前對加密貨幣尚未有明確論調,這為借鑒國際經驗並發展出合理加密稅制提供了寶貴的空間,得以制定出最符合產業需求的合理模式。然而,法律與概念的模糊性也使得 Web3 產業在使用專業服務或金融服務時,面臨風險排拒效應,並增加個人在稅務上的不確定性。台灣應抓住這一機遇,以清晰、靈活的稅制打造對產業友善的政策環境。

【本文作者張詠晴/幣特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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