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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女兒當撤告籌碼!男闖安親班「劫走6歲女」 兩道門囚童...法院重判不得易科罰金

鏡報

更新於 03月19日06:13 • 發布於 03月19日06:13 • 鏡報 呂健豪
無良父親囚禁6歲親生女兒,只為了逼前妻撤回對他的告訴。示意圖

桃園市一名呂姓男子因不滿遭陳姓前妻控告竊盜,竟喪心病狂地將年僅6歲的親生女兒當作訴訟「籌碼」。呂男於2024年11月間,私自前往安親班將女兒強行帶走並囚禁於住處,以此要脅前妻撤回告訴。桃園地院近日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恐嚇罪,分別判處呂男有期徒刑6個月(不可易科罰金)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指出,呂男與前妻離婚後,女兒的監護權歸母親所有。2024年11月21日下午,呂男為了脫除身上的竊盜官司,竟不顧女兒意願,擅自前往桃園區某安親班將人載往其位於龜山區的住所。隨後,呂男透過通訊軟體傳訊給前妻威脅:「妳先去警局撤告,女兒才會高高興興跟妳回家」,甚至在電話中恫嚇若不從,就別想見到孩子。

當時年幼的女兒被反鎖在屋內,由於呂男住處的第一道門鎖位置過高,6歲的孩子根本無法勾到,第二道則需指紋或密碼才能開啟的電子鎖。當警方獲報趕抵現場時,隔著大門能聽到女童在屋內崩潰大哭、不斷敲門求救,場景令人心碎,而呂男卻一度與警方對峙,絲毫不顧女兒受到的心理創傷。

桃園地院審理時,呂男雖坦承犯行並與前妻達成和解,但法官認為呂男僅因私人恩怨,就將親生骨肉當成訴訟談判的工具,不僅嚴重侵害兒童的人身自由,更對年幼孩子的心靈造成難以抹滅的陰影。

最終,法官考量其行為手段惡劣,依剝奪行動自由罪判處6個月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另依恐嚇罪判他4個月徒刑,這部分可以易科罰金,要這名失職的父親為其衝動行徑付出代價。

★遇到暴力時的應對與求助:請立即撥打110 報案,或者撥打113保護專線 24小時諮詢求助 (全年無休)。保護自己請閃避離開現場,保護頭、臉、頸等重要部位。勇敢求助親友或社工、律師的協助,或尋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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