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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2月被封鎖式解僱!人資女主管怒告 科技公司秒認輸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4月12日05:00 • 尹維源

一名科技公司高薪女主管到職僅2個多月,竟在毫無預警下遭公司片面通知「不用再來上班」,不僅被要求辦完交接即離開,連公司系統權限、帳號密碼也同步遭停用。女子不滿公司以「不適任」為由將她資遣,怒告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追討薪資、勞退及額外勞保損失。

判決指出,女子小沐(化名)自2024年11月進入科技公司任職,擔任人資主管,月薪11萬元,負責處理人資相關事務,但實際上未賦予她完整的人資管理權限,新進人員由技術長直接交辦工作、管理指揮。為避免內部權責混亂,她曾主動建議調整職稱,最後由公司將職稱改為較符合實際工作的資深人資專員。

不料,小沐才到職約2個月,就在2025年1月的一場會議中,突然被公司業務主管告知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她在1月20日交接完畢後不必再進公司。更讓她錯愕的是,公司不只口頭通知離職,還立即關閉她的公司系統權限、修改帳號密碼,等同「封鎖式解僱」。

小沐認為,公司事後在勞資爭議調解時,竟改口稱她「拒絕擔任人資經理」才終止契約,但從頭到尾並未提出任何不適任證據,既沒有考核紀錄,也從未要求改善,更無績效不佳的正式通知,認定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根本是拿不出證據的違法解僱。

她因此提告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並主張公司既然拒絕受領勞務,已構成「受領遲延」,即使她無法進公司上班,仍可依法請求原薪。另因公司違法解僱後同步為她辦理退保,導致她必須依勞保局建議申請「因裁減資遣繼續參加勞保」,自行負擔更高保費,從2025年3月至8月共多支出1萬8414元,要求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賠償。

法院審理時,小沐除原本起訴公司外,後續也追加公司負責人為共同被告,請求就勞保損失負連帶責任。令人意外的是,案件進入最後言詞辯論階段後,2名被告竟在法庭上對原告全部請求「當庭認諾」。

法官指出,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被告若在言詞辯論中就訴訟標的為認諾,法院即無須再實質調查爭點,應直接依認諾內容作成敗訴判決。

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小沐與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公司須自2025年1月31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11萬元薪資及年息5%利息,並按月提繳6606元勞退金;另公司與負責人須連帶賠償1萬8414元勞保差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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