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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宣判》沈慶京行賄210萬遭重判 法官認定「這次密會是關鍵」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26日11:30 • 發布於 03月26日11:30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等11名被告涉犯京華城案,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宣判,柯文哲判處17年、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0年徒刑。就沈慶京行賄210萬元的部分,合議庭認為,2020年2月20日時任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陪同沈與柯密會,曾見沈面露滿意微笑離去,反映2人會談結果具正面意義,其後北市府將京華城案送交都委會研議,可推知雙方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利益給付形成可得推悉之默示對價合意,並進而達成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

2020年2月20日,朱亞虎陪同沈慶京前往台北市政府與柯文哲會面,當天沈慶京進入柯文哲辦公室密會1小時,朱亞虎則在外頭等候,不過當會談結束以後,朱亞虎見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2人一同離開北市府。

其後,沈慶京於3月24日至3月26日期間,將210萬元給付至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並由朱亞虎傳訊息給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告知此事,並獲得「長輩友人涓涓襄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謝謝您,弟文宗」回應,這也意謂柯文哲知情。後續幾經波折後,整體行政程序朝著對沈慶京有利的方向進行。

合議庭說明,收受賄賂罪的認定,只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亦即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時間與真正原因等客觀情形綜合審酌。

合議庭表示,收賄罪屬嚴重犯罪,故採抽象危險犯方式予以規範,行為一經著手,罪即成立,雖然可分要求、期約、收受3階段,但非必然循序進階,跳躍甚或一次直接進行最末階段,並不違常。行、收賄人員,利用明示、默示或可得推悉方式,達致合意,皆無不可。

因而,合議庭認為沈慶京單獨進入市長辦公室與柯文哲會談約1小時後,朱亞虎見其面露滿意微笑離去,外在反應已可反映會談結果對其具有正面意義,且後續市府相關行政程序,也朝沈慶京有利的方向推動,顯示會談結果已轉化為具體行政作為,可推知其等間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利益給付形成可得推悉之默示對價合意,並進而達成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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