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在租屋處輕生變凶宅!母竟扯謊「看到蛇」拒賠賴租 一審判賠107萬
嘉義一名張姓女子租屋後因兒子在屋內輕生,竟編造「看見蛇」等荒唐謊言企圖隱瞞死因,甚至拒絕賠償並賴租。嘉義地院法官認定承租人對使用人負有「無過失責任」,凶宅貶值與物理毀損無異,應賠償房屋價值貶損91萬1731元,且張女退租程序不符合約規定,需補繳欠繳的9個月租金16萬2000元,合計107萬3731元。
這起凶宅爭議源於2025年6月,張姓女子向黃姓女子租下竹崎鄉義仁村的一棟木造民宅,當時她還信誓旦旦聲稱是要作為「扶輪社開會場所」,雙方簽下為期3年的合約。不料,合約才剛開始,張女在同年8月份就開始拖延房租,更悲慘的是,同年9月27日,張女的兒子竟在租屋處內自殺身亡。
事發後,張女不但沒主動告知黃姓房東,反而展開一連串令人咋舌的隱瞞手段。10月11日,房東弟弟傳LINE催租時,張女竟撒謊稱自己「滑倒受傷」、「在屋內看到蛇非常驚嚇」不想續租,要求用2個月押金抵銷租金。
直到10月17日,鄰居透露張女兒子死亡當天有殯葬車進出,房東一家人才驚覺有異。黃家人拉著張女到竹崎派出所對質時,張女竟還厚著臉皮改口辯稱兒子是因「心臟病自然死亡」,直到事發將近一個月後的10月20日,張女眼見瞞不住,才終於在電話中坦承兒子是在屋內輕生。
面對房東索賠350萬元的訴訟,張女雖不否認兒子在屋內輕生的事實,但她極力抗辯稱,自從發生這起不幸後,她就沒再付租金,也早已將屋內物品清空,房東當時也未催繳,應可視為雙方從10月份起就已經「合意終止租約」,因此拒絕再支付後續租金。
但法官明確指出,雖然承租人張女本身沒有故意或過失,但根據民法,承租人對於經其同意使用房屋之第三人(兒子)的保管義務,屬於「無過失責任」。兒子在屋內輕生導致房屋淪為凶宅,嚴重貶損了房屋的用益與交換價值,這與物理上毀損無異,承租人必須負起同等的賠償責任,應賠償房屋價值貶損91萬1731元。
法官針對張女「看見蛇」想解約的說詞也予以駁回,認定張女當時傳LINE稱要搬走,並不符合合約中「須於2個月前書面通知並賠償1個月違約金」的提前終止規定,因此租約依然有效,欠繳的9個月租金16萬2000元必須如數奉還。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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