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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禁捕禁售抱卵母蟹! 新北市漁業處:違者最重罰15萬

CTWANT

更新於 22小時前 • 發布於 22小時前 • 蔡斯媛
新北市漁業處指出,花蟹若甲殼寬小於9公分,禁止捕撈。(圖/新北市漁業處)

每年8月到12月是蟳蟹類的重要繁殖期,為保障漁業資源永續,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提醒,依照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至年底,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蟳蟹,且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公開陳列抱卵母蟹,違規將依法裁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漁業處指出,蟳蟹為新北市重要漁產,且每年8月至12月是蟳蟹類的繁殖期,而抱卵母蟹肩負孕育下一代的重要任務,若於繁殖期間遭大量捕撈,將直接影響蟳蟹族群補充及漁業資源永續,因此「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捕抱卵母蟹;之所以禁止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則是為了避免有心人士規避規定。

新北市漁業處表示,除了禁捕抱卵母蟹外,為讓蟳蟹有足夠時間生長至性成熟並完成繁殖,亦明定全年禁止捕撈體型未達法定尺寸的蟳蟹,包括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俗稱花蟹)、紅星梭子蟹(俗稱三點蟹),以及甲殼寬未滿7公分的善泳蟳(俗稱石蟳),透過保護幼蟹及母蟹,維持海洋生態平衡與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新北市漁業處強調,將持續在漁港及魚市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的永續觀念,鼓勵漁民自主放流未達法定尺寸的蟳蟹及抱卵母蟹。新北市府亦將持續辦理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相關稽查,如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遵守相關規定,一起守護海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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