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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大型重機客人超速41公里 害業者連坐罰吊牌6月大逆轉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5年10月06日23:20 • 尹維源

「我們都有提醒他不能超速啊!」汽車租賃公司代表人小萱(化名)在法庭上語帶無奈地說。因為承租人騎著他們出租的重機超速41公里,被交通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裁罰,吊扣車牌6個月。公司不服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業者已盡告知義務,「不該被連坐罰」,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國(化名)承租該公司的550cc大型重機,行經台74甲線時,被測速照相拍下超速40公里以上。警方依法開單舉發車主,也就是該租賃公司。之後,阿國自行繳納罰鍰、上完交通講習,但裁決處仍認為車主該負管理責任,吊扣車牌6個月。業者認為不合理,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又不是他爸爸,怎麼可能每天跟著看他有沒有超速?」公司代表小萱說,公司在租賃契約裡已明文規定不得違反交通法規,並要求承租人出示駕照、簽署遵守條款。「連車都還他們自己開走,我們哪管得到?」

法官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雖規定可吊扣車牌,但法律精神仍應遵守「有過失才罰」的原則。租賃公司若能證明自己並無過失,即不應受罰。法官強調,租賃業者不同於一般車主,承租人多為不特定對象,業者僅能在租賃前查驗駕照、提醒守法,實際上無法再「監控」對方駕駛行為。

法官指出,交通部早於2005年便公告機車租賃契約範本,明訂承租人違規應自行負責,並未要求業者負連帶監督責任。法官認為,若仍要求租賃業者對承租人的行車行為負無限責任,「就像要計程車行老闆替每位司機的違規買單」,明顯不合理。

法官認定,該租賃公司已依規定查驗承租人駕照、明確提醒守法,已盡合理管理責任,無可歸責過失,因此撤銷交通裁決處的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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