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鄭麗文?網紅Cheap喊「吃狗肉不犯法」 律師搬1法條打臉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國民黨主席候選人鄭麗文日前被爆料,曾邀請朋友一起吃狗肉,網紅Cheap談及此事時表示,「吃狗肉不犯法,犯法是殺狗。」立刻引發網友論戰。對此,律師顏紘頤翻出法條反擊,並直言,「現在哪裡拿得到?」
顏紘頤今(6)日在臉書發文指出,「Cheap說吃狗肉不犯法,嗯,他會說這種話,我一點都不意外。」顏紘頤重申,「動保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吃犬貓肉,違反者得依動保法第27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Cheap以為自己很聰明,在這裡鑚了一個疑似法律漏洞,說如果是路邊死了一隻流浪狗是可以殺來吃的,這是誤導的說法。」顏紘頤解釋,第12條第3項第1款的條文規定,是不得為了肉用的目的而食用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宰殺犬貓跟食用犬貓肉的規定不是前後行為,是並列的。
「所以就是不能殺犬貓,也不能吃犬貓肉,而不只是不能殺犬貓然後吃他們的肉。」顏紘頤還強調,「Cheap還說如果有合法的管道拿到狗肉是可以吃的,我倒想問問他,動保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是連『持有』狗肉都不行,請問台灣現在有哪一個合法管道可以拿到狗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