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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他被按喇叭直接停車道下車理論 挨罰2萬4害車主被扣牌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01日08:06 • 發布於 06月01日05:36

陳姓男子開車準備右轉時,後方車輛快速靠近長按喇叭示警,陳直接停車,下車喝罵,後車持畫面檢舉;警方分別對陳及車主開出24000元罰單、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陳不服提告,法院認定裁罰無誤,判決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去年2月上午9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善化區道路準備右轉,因被後方轎車長按喇叭,他突然將車停下,導致後車差點撞上;隨後陳下車大聲喝罵,事後遭後車檢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處車主)」。

警方分別對陳及車主開出24000元罰單、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陳及車主不服,向交通局申訴未果,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陳主張,是因為後車按喇叭,他以為發生事故才下車查看,並非無故停車。

陳表示,他與檢舉人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右轉停車前也有使用方向燈,是檢舉人車輛車速過快,質疑是檢舉人違法,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指出,陳姓男子聽聞喇叭聲,煞車燈突然亮起,致檢舉人車輛險些撞上,陳隨即下車大聲喝罵;陳的前方並無任何突發路況發生,亦未見其他車輛或障礙物停於陳的車輛前,陳驟然煞車暫停行為,足以導致後車因煞車不及撞上。

交通局認為,陳的行為亦影響該路段往來人車通行安全及順暢,難認符合突發狀況而需減速煞停免責情形;至於檢舉人是否有車速過快等違規,涉及舉發及處罰機關另案調查舉發及裁罰範疇,與陳的違規行為成立與否並無影響。

法院表示,汽車駕駛人「遇突發狀況」,如前方有車禍發生、道路塌陷、車輛惡意危險駕駛行為或巨大貨物突然掉落路面、惡烈天候情況等其它緊急突發狀況,而不得不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時,始符合例外不予處罰。

法院檢視檢舉影像,認為陳在路口減速行駛致煞車燈亮啟,並開啟右側方向燈準備右轉,此時檢舉人車輛快速靠近因而長鳴喇叭示警,陳便將汽車停在機車道處,下車與檢舉人理論;此時,陳的車輛前方並無任何突發路況發生,亦未見其他車輛或障礙物停於前方。

法院認為,當時陳的車輛前方並無何立即發生危險性及緊迫性狀況存在,即使如陳所說,他是下車查看有無發生碰撞,亦應緩慢減速而非驟然煞車;陳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違規事實,交通局依法裁罰,核無違誤。陳訴請撤銷,為無理由,判決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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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開車準備右轉時,後方車輛快速靠近長按喇叭示警,陳直接停車,下車喝罵,後車持畫面檢舉。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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