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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環保公司非法清運建築廢棄物 廠商負責人等3人遭緩起訴應付15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7月26日07:03 • 發布於 07月26日07:02

帝洲環保公司許姓實際負責人及廖姓員工明知其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仍駕駛曳引車替建材公司清運建築廢棄物,保安第七總隊查獲送辦,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緩起訴許、廖2人及法人,該公司羅姓名義負責人不起訴處分。

處分書指出,帝洲公司負責人羅女與許男是夫妻,羅負責開發票、郵寄、聯繫會計等行政工作,許負責派遣調度駕駛員,廖男則受雇於該公司。

警方調查,該公司及許男、廖男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許仍今年1月3日指示廖駕駛曳引車,到台北市北投區大度路某建材公司,載運土木或建築廢棄混合物,並於隔日載運至士林區延平北路一處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

案經保七總隊刑警大隊報請士林地檢署偵辦,許、廖2人對犯行坦承不諱,羅女則稱,案發當天廖回報有貨可載運,她請廖聯繫詢問許,後續就沒再管這件事,並不知情非法清運廢棄物一事,相關供述與許、廖2人所述吻合。

檢方另清查帝洲公司基本資料、曳引車資料、環保稽查紀錄及影像等,認定2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未依規定領有許可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犯行明確,帝洲公司應依同法科以罰金。

檢方考量許、廖2人所犯非重罪,近5年無犯罪紀錄,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偵結緩起訴2人及法人,期間1年,應於處分確定8個月內各支付公庫5萬元;另因許是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羅女對案情不知情,羅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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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記者李隆揆/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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