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三灣鄉長被控貪汙無罪確定 另涉偽造文書今判1年半
時任苗栗縣三灣鄉長温志強被控放行廠商棄置PU跑道,讓其減免清運費15萬8330元,一審依貪汙圖利罪判他6年,二審逆轉獲判無罪,因檢察官未就貪汙部分上訴而無罪確定,温其餘被訴廢棄物清理法、偽造文書經三審發回,更ㄧ審今依偽造文書判温1年6月,仍可上訴。
檢方控訴,温志強擔任三灣鄉長任內,因錦興公司負責人江煥成2020年3月得標承攬三灣國小操場工程案,包括刨除、合法清運廢棄的PU跑道,施工期間江以清運成本高漲,輾轉向温志強求助。
温明知江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同年6月10日於江到鄉長辦公室洽談完後,温就強行指示三灣鄉公所清潔隊長廖芳毅放行,讓本件的PU跑道廢棄物傾倒在三灣掩埋場,沒多久江就找人分3次將PU跑道全部棄置掩埋場。
溫、廖事後則以一般廢棄物收費標準,僅讓他繳款2萬5000元,讓江得以省去原應支付公民營廢棄物清理PU跑道費用18萬3330元,不法獲利15萬8330,涉嫌貪汙圖利、偽造文書及廢棄物清理法。
苗栗地院一審時,温、廖均否認犯行,温辯稱是受請託沒有圖利他人,廢棄物他不了解處理方式,公所也依法收費;廖則說,有明確告知PU跑道是事業廢棄,要廠商合法辦理,也告知鄉長公所無承辦廢棄物經驗,不想開先例。
一審認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已排除鄉、鎮、市公所處理事業廢棄物的權限,加上三灣鄉公所並未有處理事業廢棄物前例,正常機關首長豈有可能認為有權限可處理。
苗栗地院一審2023年3月依貪汙圖利罪判温志強6年、廖芳毅5年8月,另被訴公務員登載不實、廢棄物清理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依廢棄物清理法判江煥成1年2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被訴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雖廢清法施行細則規定事業廢棄物執行機關需由直轄市環保局、縣市環保局同意,環保局也函釋鄉、鎮、市公所,除受縣環保局依廢清法規定委託之外,不得處理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
但廢清法第5條第1項也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因此廢清法細則、環保署規定,是否違反廢清法第5條第1項,鄉公所亦為事業廢棄物清理執行機關之法律規定,不無存疑之處。
二審認為,温志強、廖芳毅依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協助江煥成處理、清除該PU跑道後收取規費,難認有圖利犯意,撤銷改判3人均無罪。
因檢察官並未就3人被訴貪汙部分上訴,其等二審無罪確定;另就3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温志強1年6月,廖芳毅判1年4月、緩刑4年,其餘3人被訴廢棄物清理法部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