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99年變576年!三灣前鄉長洩密圍標+收賄近千萬 二審134罪加重改判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溫志強貪污弊案二審30日宣判,高院台中分院認定他任內收賄、抽取工程8%回扣、洩漏採購機密及涉圍標等,共改判130罪,加上維持原判4罪,合計134罪,宣告刑累積6919月、約576年7月,較一審499年2月更重,不但震撼地方,也成為近年政壇最受矚目的貪污案之一。
每件工程抽8% 5年狂收739萬元回扣
判決指出,溫志強於107年至111年間,涉嫌與呂明城等人運作工程圍標模式,向承包廠商要求每件工程支付8%回扣,並洩漏政府採購秘密,協助特定廠商順利得標,再依工程款比例收取回扣。法院認定,此部分共涉及66件工程及多起期約賄賂、洩密案件,累計收取工程回扣739萬4100元。此外,三灣鄉公所53件委託設計監造案中,溫志強另要求得標公司依標案金額15%支付回扣,再收取185萬4000元。
重建工程、人事、光電、LED案全收賄
除了工程標案外,法院認定溫志強還涉及多起個案收賄,包括三灣鄉公所辦公廳舍重建工程收賄150萬元、清潔隊員甄選案收受60萬元及45萬元賄款,協助特定人員錄取、光電土地標租案收受70萬元、以及LED路燈換裝工程收受40萬元等。法院指出,溫志強幾乎將工程採購、人事甄選及招商案都變成收賄工具,嚴重敗壞地方行政。
二審改認「收取回扣罪」 較一審認定更重
高院表示,原審部分犯罪性質認定未盡妥適,因此改以《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論處,而非單純違背職務收賄罪。法院痛批,溫志強身為地方首長,本應廉潔奉公,卻長期洩漏採購秘密、收受回扣及賄賂,協助圍標集團掌控標案,破壞政府採購公平競爭,危及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重創政府廉能形象,犯行情節重大。
曾棄保逃往香港 目前仍遭通緝
值得注意的是,溫志強在案件審理期間未依規定出庭,經查已棄保潛逃香港,目前已遭法務部列為外逃通緝犯,因此二審也未待其到庭即終結辯論並宣判。
法院指出,本案共134罪,宣告刑累積達576年7個月,但因部分案件仍可上訴最高法院,且溫志強另有他案判刑,因此此次未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1條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未來合併執行時,最高仍不得超過30年,因此576年7個月屬各罪分別宣告刑的總和,並非最終實際執行年限。
同案部分,行賄的被告呂金城改判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呂明城因交付賄賂、期約賄賂及合意圍標等75罪,定應執行4年6月;承包商顏雪朝則維持24罪有罪,但緩刑由3年改為5年,並須向公庫支付25萬元。全案除部分不得上訴罪名已確定外,其餘涉及《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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