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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案追訴時效釋憲說明會 8名大法官到齊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03月02日06:06
台灣光寰協會與釋憲案律師團2日在台北舉行憲法法庭「兒少性侵案追訴權時效」釋憲案後記者會,呼籲社會各界持續加入「釋憲修法雙管齊下,為倖存者守住正義防線!」連署行動,支持修法未成年不計入追訴權等6大訴求。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115年3月2日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一名女子年幼時遭性侵猥褻,提告卻因過追訴時效不起訴及法院駁回,女子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召開不公開說明會,8名大法官均到庭。

憲法法庭去年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不過,此判決僅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參與評議;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認為,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拒絕參與評議。

憲法法庭今年做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第2號判決,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仍拒絕評議,由實際參與評議的5名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做成判決。

本案訴訟代理人、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日前召開記者會提出訴求,包括全體大法官進行審議,強化憲法法庭的正當性。8名大法官是否全部出席說明會,成為外界矚目的焦點。

蔡尚謙今天在說明會後受訪時表示,8名大法官在說明會全數到齊,有超過6名大法官提問。

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的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2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為1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為5年;1年未滿有期徒刑為3年;拘役或罰金為1年。

被害女子於85至88年間均未滿14歲,她在此期間遭到堂哥性侵及強制猥褻,長大後於110年12月間對堂哥提出告訴。士林地檢署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認為追訴時效已於108年間完成,將堂哥不起訴處分。女子聲請交付審判,士林地方法院以同樣理由裁定駁回確定。

女子認為,士林地方法院的刑事裁定及所適用的刑法第80條,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第23條的比例原則,以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保障性別平等的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已受理被害女子的案件,並受理包括前立委、律師邱顯智為訴訟代理人所聲請的9件聲請案,併案審理,並於今天上午召開不公開說明會,邀請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相關機關及鑑定人出席。(編輯:蕭博文)1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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