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雨未開燈挨罰1200不服提告 女駕駛抗辯自動感應被法院打臉
新北市一名女駕駛小玄(化名),某是駕駛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區時,遭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被裁處1200元罰鍰。她主張當時天候明亮、車輛具備自動感應系統,不該受罰,但法院審酌檢舉影片與照片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判決駁回其訴求。
判決指出,小玄於某日下午2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台北市某路段時,因涉嫌「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遭其他用路人拍攝影片檢舉。警方查證後,認定違規屬實,依法開單舉發。小玄隨後向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但裁決處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裁罰1200元。
小玄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她主張,違規當時為陰天但未下雨,環境光線尚稱明亮,且其車輛配有自動感光偵測系統,會依環境自動啟閉頭燈;再者,當時同向行駛的多數車輛並未開啟雨刷,擋風玻璃也未見明顯雨滴,原處分顯有違誤,請求撤銷裁罰。
不過,交通事件裁決處則強調,依檢舉影像顯示,小玄的車輛正對檢舉人車輛行駛,大燈明顯未亮,且檢舉人車輛雨刷持續作動,畫面中亦可見雨滴落在擋風玻璃及地面,足以認定當時屬於雨天且視線不佳情形,依法應開啟頭燈,小玄違規事證明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遇雨、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駕駛人即有主動開啟頭燈之義務。
法官調閱檢舉人所提供的採證照片及影片,發現當時天色陰暗、地面潮濕,檢舉人車輛擋風玻璃明顯有雨水,周邊機車騎士穿著雨衣,路人亦撐起雨傘,顯示現場確有降雨情形。反觀小玄所駕駛的車輛,頭燈並未開啟,違規事實已臻明確。
至於小玄主張車輛具備自動感應系統,法院明確指出,駕駛人仍應隨時注意天候與行車環境,依法主動操作燈光設備,不能僅因車輛配有自動系統,即免除自身注意義務。遇有雨勢或視線不佳時,仍應手動開燈,該抗辯難以採信。法院認定,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小玄撤銷罰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