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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憲法法庭,歡迎回來——兼評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鏡報

更新於 01月13日22:50 • 發布於 01月13日22:50 • 鏡報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是台灣憲政制度的不自殺聲明。風雨如晦,我們總算聽得一聲雞啼。鄒保祥攝影

張娟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1 有共識,卻決裂

經歷一年多的動盪之後,憲法法庭在2025年出現了嚴重的分裂。針對《憲法訴訟法》的修正,僅存的八位大法官分成兩邊,五位繼續執行職務做出了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下稱「判決」、「五人組」或「114憲判1」),剩下三位則認為法庭組成違法、判決也違法,拒絕參與評議(下稱「三人組」)。大法官彼此之間觀點不同、相持不下,是憲政制度的預設值,因此釋憲自始就有「不同意見書」的設計,讓少數派大法官不致被消音,並凸顯釋憲著重的是說理,而不僅是選邊投票。憲法法庭內建了這樣的共存機制,為什麼仍然無法容納兩派大法官的不同立場,竟至徹底決裂?我帶著這樣的疑問,把大法官的判決與意見讀完,感到非常驚訝。

「五人組」與「三人組」在重要的問題上並沒有那麼不同。本案的釋憲標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有沒有問題?「五人組」與「三人組」都認為:有,有很大的問題。每一份判決或意見書裡都有很大的篇幅在解釋「迴避七人剩下八人」、「迴避八人剩下七人」,明明只是基本的加減法,卻搞得大家七葷八素;那些都是拙劣的立法技術犯下的低級錯誤。

「五人組」、「三人組」與其他意見書,都承認這個釋憲是「非常狀態」。「三人組」在提議類推適用的時候說,此一模式「本非正常運作模式,基於『司法自制』,仍應限於客觀上具急迫性、時限性之案件始宜採行[1]。」「五人組」強調憲法法庭不可一日或缺,卻停擺已久[2];蔡彩貞說重開憲法法庭是「為目前維持正常憲政運作,保障基本人權之例外與最後手段[3]。」尤伯祥、謝銘洋、陳忠五則直指這是自由民主憲政的存亡危機:「憲法的自我防衛機制『故障』後,立法院固然可將憲法置諸腦後,為所欲為,其他政府部門又何嘗不能競相違憲?一旦如此,憲政秩序就會開始逐步瓦解,民主的消亡恐怕也是指日可待[4]。」從最不急到最急,八位大法官一致認為本案是一個非常狀態下的釋憲,並且都採取了非常時期才允許的方法。

那麼,要審理這個釋憲案嗎?「五人組」與「三人組」的答案都是:要!雖然「五人組」審查了而「三人組」拒絕參加,但「三人組」也想了一個「類推適用」的方法來審查本案,因此「三人組」並非拒絕審查。

八位大法官一致認為釋憲標的有重大瑕疵,都認定為某種非常狀態,都認為必須為它破例,採取某種非常措施來審理——因此我驚訝,大家共識這麼高,為什麼竟然公開決裂,並且互相否定對方的合法性?

「五人組」、「三人組」與其他意見書,都承認這個釋憲是「非常狀態」。鄒保祥攝影

2 從凍結到分裂

2024年10月最後一天,七位大法官任期屆滿,憲法法庭剩下八位在任。十五位大法官全員到齊的最後幾天公佈了憲法判決,當時不知道這是凍結前最後一份判決。

在大法官只剩八人的時刻,立法院通過了《憲法訴訟法》第30條的修正,影響最大的是從原本一定比例的出席人數,改成需十人出席才能開會,九人投票才能宣布違憲。總統提名新任大法官人選,七位都被立法院否決。所以立法院用《憲訴法》第30條凍結了憲法法庭,要解凍,需要補新的大法官,可是立法院不同意所有的人選。民進黨團隨即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於2025年5月14日決定受理。

那是八位大法官在此案最後一次達成決議。大法官的「開會」分成很多種,先要審查案件是否受理,受理的做成「判決」,不受理的做成「裁定」;被《憲訴法》30條凍住的,是要做成「判決」的會議,裁定與受理與否的部分不受影響,所以這個受理的決定沒有引起法律爭議。

由於評議秘密的緣故,我們不知道確切是什麼時候,但顯然5月14日受理後,一道裂縫已經產生: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三位大法官不願意參加《憲訴法》的評議。這個訊息從未公開揭露,只能從後來的文件裡窺見蛛絲馬跡:「三人組」在新聞稿中說「多次提出書面具體建議,與不同意見大法官溝通[5]」,投書中說「吾等未參與5人判決之評議與作成[6]……」,尤伯祥的協同意見書提到部份同仁「全程拒絕參與本案之審理及評決[7]」,並且「在本案評議以外的審查會中[8]」主張類推適用說。

7月25日,總統又提名新任大法官人選,立法院又全數否決,憲法法院要靠補足人數來解凍似乎不可能,因為立法院沒有要高抬貴手的意思。接下來,憲法法院陸續公佈了兩個裁定,這時,大法官自行脫困的可能路徑,幽幽地浮現。

判決與裁定都會公佈主文,大法官亦可另提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於是這就成了凍結狀態下大法官對外發聲的管道,相當於1989年天安門學運時柴玲的一句:「我還活著!」陳忠五、謝銘洋、尤伯祥在114年憲裁字第73號裁定的協同意見書中表明,如果《憲訴法》違憲,大法官應不受拘束,以維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這次審理呂太郎並未參與)。呂太郎、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在114年憲裁字第75號的不同意見書中表明,組織法與職權行使法有別,根據《憲法》,立法院無權制訂法律來規範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這兩份意見書的論點,後來都整合在114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四人之間似乎漸漸形成穩定的共識。但另外四位大法官,則音訊杳然。

點燃火藥引信的應該是已卸任的黃虹霞大法官,對媒體提出他的猜測:憲法法庭癱瘓至今,應該是有3位大法官以不開會來抵制之故[9]。這個訊息經《鏡報》引述[10]後,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立即發表聲明,認為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宣布不參加評議。大法官發新聞稿是驚人之舉,因為審判者對於審理中的案件不應該發表意見,更不宜透過司法院體制之外的管道發表,許多人指責他們違反「法官不語」的倫理原則與《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11]。憲法法庭正式分裂。

12月19日,大法官判決《憲訴法》相關條文違憲,也就宣告了憲法法庭的復活。直到此時我們才知道一直沒有表態的蔡彩貞心中贊同「三人組」,但是投票成為「五人組」的一員。

「三人組」也同步透過媒體發表了他們的意見。「三人組」稱這份文件為〈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律意見書〉,並且放上三人的大法官職銜。然而「三人組」不是合法組成的合議體,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自然無從行使大法官職權而提出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如果稱為「意見書」,仍然會混淆,因此以下均稱「三人組」提出的文件為「投書」。

仔細回顧這個從凍結到分裂的過程,可以知道「三人組」與「五人組」不是評議完才分裂,而是一開始就分裂。但他們真的沒有評議嗎?雙方提出的文件顯示,這場爭論並未失焦,每一個論點都精準回擊,可見雙方完全知道對方的主張。如果拿五月開說明會時的爭點整理來核對,會看到其中只有很小的部分是後來的論辯焦點。如果八位大法官沒有人會讀心術的話,應該合理推測,他們一定有某種不以評議名之的機會或方法,共同擬出爭點,並且深度地交換意見。只是最後的結局不是達成共識,而是如鏡像一般:對稱,但相反。

3 「三人組」的核心主張:類推適用

接下來我要根據判決、意見書(包括尤伯祥等三人的協同意見書,與蔡彩貞的部分協同部份不同意見書)與投書,來分析雙方的核心主張為何,歧見何在。關於雙方的完整主張已經有許多高品質的報導與評論,而AI製作的摘要亦在彈指之間,我就不重複。我的分析將呈現雙方真正的分歧:「三人組」認為《憲訴法》的缺失是過失,應該判合憲;「五人組」認為是故意,應該判違憲。

「三人組」認為,《憲訴法》第30條的「十人門檻」,一經總統公佈就已經生效,憲法法庭必須遵守。但是現任只有八人,屬於非常狀態。那遇到有急迫性或時效性的案子,例如本案,怎麼辦呢?「三人組」提出一種方法來因應,以下稱為「類推適用法」。

《憲訴法》第30條第2項設下「十人門檻」,第5項則說,假如是因為迴避的大法官太多而達不到十人門檻,那只需剩下的大法官全體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就可以判決了!「三人組」的「類推適用法」把第5項的迴避規定當作槓桿支點,企圖舉起憲法法院所受的桎梏。

但是這個倉促通過的《憲訴法》30條實在太廢了,因此「三人組」必須努力補破網,才能把它改造為堪用的支點。「三人組」的改造包括:

(1) 第5項適用的情境是「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七人以上」,文意自相矛盾。法律用語對數字的表達很有明確的規則,「超過七人」就是八人的意思,「七人以上」就是七人的意思;竟然在第5項並存。「三人組」說,「超過七人以上」應該就是七人的意思,「超過」兩字是贅字。

(2) 第5項沒有規定六人迴避時可否審理。所以將來如果補滿十五人時,會造成「六人迴避時不可審案,七人迴避時卻可以」的矛盾現象。「三人組」認定,六人迴避、九人出席時也可以審。

(3) 第5項的意思是「若迴避者太多,可以例外降低出席門檻」,「三人組」將之改造為「若缺額與迴避太多,可以例外降低出席門檻」。「三人組」認為,既然迴避導致人數不夠可以是例外,那缺額也導致人數不夠,所以就可以類推適用。

以上每一項改造,都是暴力超譯立法院原來的法條。恣意認定「超過」是贅字(為什麼不是「以上」是贅字?)、恣意認定「六人迴避還有九人的話也可以審」(法條根本沒寫)、恣意將缺額也納入人數不夠的例外理由(法條明明只寫迴避);「三人組」要增就增,要刪就刪,要改就改,雖然在投書中處處強調應尊重立法權,但是實際上他們大幅地、根本性地更動了立法院通過的《憲訴法》第30條。立法院原本的法條已經寫得千瘡百孔如同科學怪人,「三人組」將之切割重組添加新物,然後整型美妝變成一隻狗。難怪尤伯祥的意見書直接批評他們的解釋「肆意穿鑿,恣行扭曲文義」、「無中生有」。

「三人組」大肆改造《憲訴法》第30條,為了把它塞入「合憲」的框架。他們的思路是:《憲訴法》第30條雖然有些問題,但都是過失而非故意,而且問題都可以彌補,所以修補後判合憲可也。

「三人組」的投書寫得非常謹慎,只談憲法法庭組成的正當程序,沒有提及他們對於合憲或違憲的實體認定如何。但是蔡彩貞老老實實的寫出來了。他在意見書中說,本案的評議從一開始就有兩種見解,他本來認為憲政機關應該彼此尊重,所以「原認採取類推適用之見解,優先使系爭規定合憲之解釋較為妥適」;後來見到多數意見傾向違憲,經過評議後他也可以認同違憲的決定,因此加入。

蔡彩貞身在曹營心在漢,結果寫出一個身首異處的意見書。蔡彩貞的意見書除了點明類推適用法就是要判合憲以外,還透露出他們八人應該至少曾經開過一次會。蔡彩貞的原文是:「原認採取類推適用之見解,優先使系爭規定合憲之解釋較為妥適,對另一逕以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評議及評決門檻之程序決定,不表贊同;惟多數意見支持後者,且該多數意見係於合議審判程序,經評議、表決所形成之程序決定,自應予尊重,嗣本席依該多數意見之程序決定,參與本件判決之評議與表決後,對本件判決所持系爭規定一至七違憲之結論,亦表贊同[12]」,這段話描述的時序是:(1) 他本來認同類推適用法。(2) 經評議與表決,類推適用法是少數。(3) 於是他遵循多數意見決定的程序繼續評議,最後投票加入五人組。

既然有評議、有表決,那就表示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有出席,不是書面。既然針對此案評議與表決,那就表示不是「本案評議以外的審查會」。「三人組」在投書中斬釘截鐵地說《憲訴法》第30條一經公佈即生效,大法官「受其效力之絕對拘束,毫無例外[13]」;「現況下僅8位大法官在任之事實,客觀上即已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所定,憲法法庭組成法定人數應不低於10人之規定,憲法法庭自無從合法組成[14]」;「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自始即不存在所謂大法官之『評議義務』。吾等未參與5人判決之評議與作成之原因,正係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不具為評議及作成判決之權限。基於憲法法治國原則下法官應依法審判之要求,大法官反而應負有不得參與違法評議與裁判之義務[15]。」不禁令人好奇,這一次開會依「三人組」的標準應屬違法評議,他們為何出席?為何後來一再標榜未參加評議,而隱去這次會議的存在?他們說憲法法庭「自始即不成立」,這一次會議是「始」之前還之後,成立還是不成立?

總結來說,「三人組」認定《憲訴法》的瑕疵是疏忽、過失,並提出「類推適用法」作為對策,讓八人也能審理,並且宣布合憲。三人絕決的身影並不純然是對程序的堅持,還包含了對於實體上要判決合憲的定見。然而他們那種超譯的程度,實在無法令人信服。「三人組」企圖指出一條秘道可以通往合憲的結論,但是實際上,此路不通,合憲的結論也欠缺說服力。法律學者蘇彥圖就質疑,「三人組」的見解「會讓《憲法訴訟法》,淪為憲法法院的自殺協定(suicide pact)[16]。」

圖上左起依序為尤伯祥、朱富美與蔡宗珍。李智為攝影

4 「五人組」的核心主張:權力分立

114憲判字第1號判決長達48頁,論點繁多,在此不全面呈現,而僅挑選最核心的主張:權力分立,司法的核心職權不容侵奪。

這要從「依法」兩個字談起。在常民的概念裡,「依法」是理所當然之事,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要依法審判,法治國家,豈可不依法。

但是在討論憲法的時候,「依法」兩字有超乎字面的深沉意義。我們讀到「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人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腦子裡自動把「依法」兩個字省略過去,以為這是憲法命令我們要納稅與服兵役,其實,雖然是,但不只是。「依法」那兩個字是不能省略的,甚至「依法」兩字才是重點:與其說這兩條是在要求人民盡義務,不如說是在要求立法機關必須訂定相關法律,並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照相關法律來向人民徵稅或徵兵。憲法始終是針對國家權力課以義務或者施加限制。

正因為是否「依法」背後寓意深遠,所以憲法說與不說「依法」,是深思熟慮之後的決定。如果說了,就是「立法委託」,意思是憲法委託立法院訂定規則,那立法院就有立法的義務,相關機關當然必須遵守。如果不說,沒有授權給立法院,表示這件事可能不在立法院的權限範圍內。

憲法第82條說「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也就是憲法委託立法院訂定法院組織法。至於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憲法有委託立法院嗎?沒有。114憲判1指出,「組織法」規範的是靜態事項例如員額多少,「職權行使法」規範的是動態事項例如出席人數與議決門檻,兩者是不同的;立法院依據憲法82條應當訂定的是法院組織法,不是憲法訴訟法。判決認為憲法「對於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採沉默態度,未規定應依據法律為之,當有基於憲法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的考量[17]」。

//憲法第82條之規定固然已構成憲法對立法者的立法委託(Gesetzgebungsauftrag),惟所受委託之範圍乃司法院與各級法院之組織事項,嚴格地說,並不及於程序事項//

//不論有關大法官釋憲權範圍的界定,還是屬於釋憲程序之事項,明顯地皆非屬組織性事項//

//審理案件法中明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時之可決比例的規定,亦有逾越立法權限之嫌。此等非屬組織性事項,而已屬於職權行使之程序與權力本質之事項,實無逕由立法者為限定性規定之理//

在未得憲法授權的狀況下,立法院立了《憲法訴訟法》來規範大法官。這並不至於違憲,因為憲法也沒禁止;而基於憲法機關的彼此尊重,憲法法院原則上應當遵守《憲訴法》,過去就是如此。但是,「若憲訴法的規定已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即屬違背憲法直接賦予大法官職權,而不要求其行使職權應依據法律為之的意旨,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18]。」

對於一般人來說,看到「大法官即不應受其拘束」,可能感到不悅與不解:「大家都必須守法,為什麼大法官不守法!」媒體也經常在報導釋憲案件時下標題:「某某某挑戰法律!」這是一種缺乏憲法意識的看法。如果心裡有憲法便會知道,當一條法律違反憲法,它就是這個憲政系統裡的bug,維護憲法就要去把系統裡的「蟲」捉出來,而大法官就是專責debug的憲政工程師。那不是「挑戰法律」或者「不守法」,而是捍衛憲法之舉。

//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具體化此組織性之立法委託時,仍應有憲法體系解釋上之內在限制,並非具有完全自由的立法形成空間//

//立法者對此既未獲憲法授權或委託制定,實無權以法律擅代制憲者而為立法規定,即使制定,此等法律內容之實效性與拘束力亦堪疑//

//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與統一法令解釋的任務,乃憲法所明定,對於大法官職權行使程序,憲法原則上擁有憲法保留權,未授權立法者以法律規定者,即非立法權所及之範圍//

換句話說,大法官行使職權時真正的依據是憲法,如果《憲法訴訟法》符合憲法,自當歡喜同行;如果《憲法訴訟法》竟然阻礙大法官捍衛憲法的天職,則必須斷然分道揚鑣。

114憲判1這一番看法,並不是憲法法庭的獨創奇想,他們論證的每一點,都有學術意見的支持,上面雙斜線引文的部分即是,可見此判決並未偏離學理。114憲判1的立場甚至相當溫和,如果我們將之與下面兩段引文相比的話:

//大法官做為憲法守護者,其據以行使職權的依據乃憲法本身,並非普通法律,而其職權則係針對所有國家權力而為,包括立法者在內。若無憲法授權的情形下,而由立法者以法律限定大法官權威性之展現條件,不啻是使得原應無條件受憲法約制之立法者藉由提高大法官——憲法代言人——有效做成決定門檻的方式,而得以決定自己應受控制的範圍。此等可說由選手自行決定遊戲規則的作法,實大有可議之處。//

//大法官本於憲法而行使憲法審判權,乃憲政秩序中各種國家權力行使爭議之解決的「最後的權威」,其職權行使之範圍與法則原應由憲法明定或授權立法者規定。本文認為,憲法既對此保持沉默,即應認憲法有意保留給大法官自主地解釋何謂「憲法解釋」的空間。若未有憲法委託立法,立法者卻逕自立法高度限定釋憲者權力行使的方式與條件,實已破壞憲法審判制度作為確保憲法機制優位性的重要功能。更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者制定有關大法官行使職權之規定,往往限制性作用多於憲法守護功能真正發揮之考量//

這些雙斜線引文全部來自蔡宗珍2003年的文章,〈我國憲法審判制度之檢討〉,發表在《月旦法學雜誌》,他當時是淡江公行系副教授[19]。那時候大法官僅解釋憲法而不是以法庭形式審判,但是他分析的大法官權力來源、憲法的沉默與立法的僭越、大法官應有的自主空間,一字一句都適用於114憲判1所處理的憲政爭議。「三人組」的投書,論筆法、學識、專長與署名順序[20],都可以判斷是蔡宗珍執筆。如今他自己站到自己的對立面去了。

確立「大法官的權力依據是憲法」的原則以後,不再受《憲訴法》第30條的魔咒束縛,114憲判1便有效駁斥了「三人組」的「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的指控。「三人組」的缺席,因此失去正當性,應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評議與審判義務,所以當然不應計入總額,否則等於賦予少數人妨礙其他大法官執行職務的權力。因此,本案的大法官總額5人,依修正前的議決門檻,需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方能宣布違憲。114憲判1不忘強調,這是「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況[21]」。

114憲判1認定《憲訴法》違憲的理由包括程序上立法過程缺乏討論,以及實體上破壞權力分立,引述者眾,此處略過。但「五人組」很明確地將《憲訴法》第30條的諸多缺失視為故意,而非過失。尤伯祥的協同意見書說:「顯然,高於8人之評議及違憲宣告評決門檻是針對本庭僅餘8位成員之現狀而來,其目的是將大法官之違憲審查、暫時處分、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等職權,『凍結』至立法院同意至少2位大法官繼任人選之提名為止。無論本次修法是否有使總統在行使大法官提名權之前必須先徵詢、尊重立法院意見之圖謀,這種將人事同意權『綁定』大法官職權的立法,已使立法院得藉人事同意權之行使決定大法官能否發揮應有之憲政功能下人事同意權與10人評議門檻結合,可決定大法官能否行使職權;與9人評決門檻結合,則可操縱大法官作成違憲宣告之難易,在最極端的情況稱,甚至可以不經修憲就實質廢除大法官掌理的違憲審查制度[22]。」

除了通過《憲訴法》調高釋憲門檻以外,這段時間的立法院還有許多妨礙司法的行為,例如不斷延展會期,使官司纏身的立法委員得以不受司法追訴;王鴻薇針對偵辦中的罷免連署偽造文書案,質詢法務部長,要他說出偵辦進度[23];黃國昌將進行中案件的偵查庭錄音變造後,於質詢時當場播放[24]等等。這是一連串針對司法權的綿密攻勢與無情踐踏,修改《憲訴法》只是其中一環,判定為故意,實屬合理。無視於此而執意認為純屬疏失,才令人費解。

憲法法庭從結凍的荒原返回人間,要歸功於「五人組」: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挺身而出承擔責任。李智為攝影

5 他們應得的評價

面對《憲訴法》30條的十人門檻,「三人組」卑微地委曲求全,表面上臣服於它,但轉身就用類推適用法扭曲它,陽奉陰違。「五人組」則在充足的學理支持下拒斥立法院對權力分立原則的破壞,直球對決,捍衛憲法。雖然都認為《憲訴法》30條有嚴重瑕疵,但「三人組」認為是過失,要判合憲,「五人組」認為是故意,要判違憲;最後因為「三人組」杯葛評議而公然決裂。

「三人組」的投書,斬釘截鐵地認為《憲訴法》30條的評議門檻屬於組織性事項,有立法委託,是絕對前提,人數不足就是法庭組織不合法,沒有例外。反覆沈吟,不禁苦笑:如果我們的立法者對憲法,能夠像蔡宗珍對法律這麼忠貞,不就好了嗎?

試著想像,在另一平行時空,「類推適用法」贏得多數支持,《憲訴法》30條合憲。八位大法官苟延殘喘得以繼續開庭,但某天宣布某法違憲,觸怒了立法院。於是立法院再度修改《憲訴法》30條,堵住那條類推適用的通道,比如說把門檻往上再加高一人,大法官怎麼也搆不著了。這時怎麼辦呢?依照「三人組」的論述,《憲訴法》30條的評議門檻屬於組織性事項,有立法委託,是絕對前提,人數不足就是法庭組織不合法——憲法法庭就當場暴斃了。誰叫你不把握最後一個防衛時點,而要割肉餵狼呢?

「三人組」的類推適用,會為憲法審查制度創造一個破口:《憲法訴訟法》中規範出席人數的條文,將成為一條無法審查的法律。即使它再荒謬也沒辦法。例如大法官滿額十五人,如果立法院偏說十六人才能開會,那你可以組一個憲法法庭來宣布它違憲嗎?不能,除非你把「有立法委託,是絕對前提,人數不足就是法庭組織不合法,沒有例外」這個主張吞回去,改採「五人組」的權力分立說。因為,能夠維繫憲政秩序、防禦立法濫權的,就是「五人組」的權力分立說,只此一途,別無他法。

憲法法庭分裂,是既成事實。但分裂的原因、責任歸屬與評價,必須辨明。目前通行的認知似乎是:「三人組」堅持程序正義,「五人組」追求實質正義,導致分裂;我深不以為然。我們不能這樣沒有是非。本文的分析已經清楚呈現幾項事實:第一,這是「合憲vs.違憲」之爭,不是「程序正義vs.實質正義」之爭,程序事項只是「三人組」的表面訴求;第二,「三人組」所謂的「程序正義」,將導致憲政制度留下致命的防衛空白;第三,「三人組」基於錯誤的確信拒絕評議,他們魯莽的決定,造成憲法法庭分裂;第四,「三人組」於案件進行中透過體制外的方式發表評論,視法官倫理與規範如無物。「三人組」在本案的作為是憲政發展史上的負面教材,這就是他們應得的評價。

憲法法庭從結凍的荒原返回人間,要歸功於「五人組」: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挺身而出承擔責任,在此向他們致敬致謝。相較於「三人組」的自殺協定,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是台灣憲政制度的不自殺聲明。風雨如晦,我們總算聽得一聲雞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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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律意見書〉,114年12月19日,頁29。

[2]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第44段、45段、47段。

[3] 蔡彩貞大法官,〈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頁18。

[4] 尤伯祥大法官提出,謝銘洋大法官、陳忠五大法官加入,〈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協同意見書〉,頁11-12。

[5] 王宏舜,〈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發聲 指低於10人無法組成合法憲法法庭〉,《聯合報》,2025年10月8日,

[6]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律意見書〉,114年12月19日,頁30。

[7] 尤伯祥大法官提出,謝銘洋大法官、陳忠五大法官加入,〈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協同意見書〉,頁2。

[8] 尤伯祥大法官提出,謝銘洋大法官、陳忠五大法官加入,〈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協同意見書〉,頁4。

[9] 網路節目《筱君台灣PLUS》,

[10] 陳嘉宏,〈大法官 是誰允許你們這樣「睡覺」的?〉,《鏡報》,2025年10月7日,

[11] 張嘉尹,〈三位大法官所創下的惡例〉,《思想坦克》,2025年10月17日,

[12] 蔡彩貞大法官,〈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頁2。

[13]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律意見書〉,114年12月19日,頁16。

[14] 同上註,頁21。

[15] 同上註,頁30-31。

[16] 見蘇彥圖(Yentu Su)2026年1月2日臉書,〈〈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艱難:一個初步的評論〉。

[17]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第37段。

[18]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第37段。

[19] 我在法律學者張嘉尹的文章〈三位大法官所創下的惡例〉(

[20] 大法官非常重視年資,列名時一定從資深到資淺;但意見書作者會排第一,加入的其他人再依年資排序。「三人組」的投書是蔡宗珍排第一,比他資深的楊惠欽排在第二,可知蔡宗珍是作者。

[21]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第52段。

[22] 尤伯祥大法官提出,謝銘洋大法官、陳忠五大法官加入,〈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協同意見書〉,頁11。

[23] 新聞報導見

[24] 新聞報導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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