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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強制毒蟲插管導尿採驗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10月14日09:43 • 發布於 2022年10月14日07:45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111年憲判字第16號。(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毒品人口拒絕驗尿,被員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強制插管導尿採驗。新北地院質疑,警方在沒有檢察官或法官的令狀下做成此種處分,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對此做成111憲判字第16號判決,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依刑訴法205-2條,強制嫌疑人導尿採驗,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的身體權意旨,從本判決公告之日起,最遲屆滿2年,失其效力。但在本判決公告前,已依該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憲法法庭諭知,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起2年內,依照判決意旨修法,而在修法前,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實施採尿,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依刑訴法第205-2條,以非侵入性的方式採尿,並應於採尿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受採尿者若不服,得於採尿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新北一名毒品人口被老婆檢舉吸毒,員警前往搜索,起出毒品吸食器,依現行犯將其逮捕,並要求驗尿。男子拒絕驗尿,員警遂向檢察官請示可否強制採尿,檢察官回覆「犯嫌如果有毒品前科或是毒品列管人口,得強制採尿…亦得由被告自行採尿」,但未核發許可書。

男子被押解到醫院綑綁於病床,由醫師把尿管插入尿道導尿,警方再把採集的尿液送交化驗,得到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察官據此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新北地院簡易庭判刑5月。

男子上訴,承審的新北地院第二審認為,強制導尿屬高度侵犯人身的處分,警方卻可以在未拿到檢察官或法官的許可書下逕自進行,有違憲爭議,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審理後,14日公告並於同日下午3時宣示判決。

刑訴法第205-2條規定,警察為蒐集犯罪證據,可逕行對嫌犯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甚至可以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作為犯罪證據。

部分員警把該法所稱的「採尿」解讀為包含「強制導尿」,在遇到不願配合的毒品嫌犯時,即把他送往醫院,直接插管導尿採驗。新北地院這件毒品案就是警方在沒令狀的許可下「侵入性」強制採尿而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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