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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要求登山零風險 博崴國賠案二審逆轉免賠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7年12月28日00:20 • 發布於 2017年12月27日22:00
中山醫學大學學生張博崴6年前攀登白姑大山發生山難,家屬質疑山難救援機制失能,訴請國賠,二審逆轉認定消防局已盡力搜救無過失,圖為當時張生徒手越溪,將帳篷留溪旁畫面。(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謝介裕、佟振國/綜合報導〕中山醫學大學學生張博崴6年前攀登南投白姑大山失蹤,官方搜救51天無著,但民間山友2天就找到遺體,家屬質疑山難救援機制失能,訴請國賠;一審認定南投縣政府消防局有「未針對重點搜尋」、「錯失時機」等疏失,判賠267萬元,但高等法院認定張生有未注意自身安全等過失,且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的請求權,消防局已盡力搜救,並無過失,昨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

張博崴有未注意自身安全過失

南投縣消防局得知高等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後,消防、義消、山青等救難團體表示,感謝法官明察秋毫。當年參與山難搜救的消防局第二大隊隊員說,感謝法官還他們公道,不必再背負「搜救不力」的沉重枷鎖,但畢竟一條年輕寶貴生命就此逝去,也希望以此為借鏡,未來在山難搜救SOP、人員與裝備提升、技術精進能愈做愈好,山友對登山的態度及事前相關準備也要有所改變與周全,儘量減少山難意外。

消防局已盡力搜救無過失

高院判決指出,依「消防機關與協助救災機關團體處理山難事故支援聯繫作業要點」等規定,消防局緊急救護義務,目的是對傷病者減少傷亡,並非完全排除人民登山可能發生生命、身體、健康受損害的任何風險,「人民對國家並無享有登山零風險的請求權」。而搜救人員對山難事故發生地點的研判及如何進行搜救,有裁量權餘地。本案是在3月1日中午上山搜救,仍在案發後黃金72小時內,並非完全不作為,無法認定消防局有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

高院也指出,張生獨自攀登白姑大山,攜帶的裝備與口糧卻僅夠使用一夜,顯未注意自身安全,他發現自己疑似迷路後曾與女友通電話,通話後卻逕自離開該處,也讓搜救人員更難掌握位置,降低搜救成功率,最後貿然下切到北港溪上游溪谷,導致自己體力不支、失溫休克而死,也非消防局指揮調度過失所致。

100年2月27日,21歲的張博崴前往攀登白姑大山,翌日下午卻迷路,當時他打電話告訴女友可自行下山,到了當晚仍無消無息,女友晚間11時21分向仁愛分隊報案;南投縣消防局3月1日啟動搜救,歷經51天救援無功,但民間山友接手救援,2天後即找到遺體及遺書。

根據法醫鑑定,張生受困7至9天後才失溫脫水死亡,家屬質疑救難機制失能才害死兒子,事後向南投縣消防局等5個公務單位訴請國賠660萬元,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南投縣消防局符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要件,應賠償張家267萬元,消防署等機關則獲判免賠。

博崴國賠案一、二審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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