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未依規定報到 4次放鴿子法院撤銷假釋
苗栗縣劉姓男子涉毒品案遭判刑,去年1月間縮短刑期出獄,不過劉因在假釋期間,有4次沒向觀護人報到,遭矯正署撤銷假釋,劉提行政訴訟,分別以忘記了、有請假、人在異地、報到時觀護人不在等,不過法官仍認定劉4次違規是事實,駁回劉訴請,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苗栗縣劉姓男子涉毒品案遭判刑,去年1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假釋期間,需從去年1月15日至7月25日縮短刑期滿為止,依規定向觀護人報到,接受每月2次的採尿,不過劉在同年3月15日、4月7日、4月26日、5月10日,都未依規定向觀護人報到,遭矯正署撤銷假釋。
劉男不服,提復審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仍認定劉男未依規定報到是事實,駁回訴請。
劉男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辯稱,第一次沒有報到是因為忘記了時間,第二次則是人在台中工作,報到前一天有向觀護人請假,第三次則是因為不熟悉報到程序,在4月26日時,收到5月10日報到單時,誤以為時間改期,所以沒在4月26日報到,另外5月10日報到時,沒有遇到觀護人,而是另名值班女志工。
劉男辯稱,確實有在3月29日、5月10日、5月24日前往報到,4月6日有請假,盡力準時報到。
二審認為,觀護人已證述,不同意報到當日臨時請假,除非有具體事證,但劉未有任何得以請假的具體事證,而且觀護人也有告知劉要再4月7日、26日報到,所以沒有同意劉請假、改期。
另外有關劉有到觀護人辦公室報到,但觀護人不在一事,院方已調閱監視器,但劉觀看影像後,沒有聲請堪驗影像,確認他真的有到地檢署,認定劉有4次違規紀錄,撤銷假釋有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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