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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離島條例」修正案逕付二讀 陸委會:不宜開放與中國併電網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5月11日09:48 • 發布於 05月11日09:48
陸委會今日強調,在資安與國防考量下,現階段尚不宜開放與中國電業併網。(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所提「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8日逕付二讀,條文增訂離島電網可跟中國併聯,中國人經離島縣政府同意,便可以購置不動產物權,立法院本會期恐將強行通過。陸委會今日強調,在資安與國防考量下,現階段尚不宜開放與中國電業併網。

根據陳玉珍、陳雪生等人所提「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離島「輸配電業」經營者得擬具與中國電業併網、輸送、購買、銷售等電力工程及交易相關業務經營計畫,經離島縣市政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審核,並由電業管制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電業法相關規定限制。

草案更新增,輸配電業核定的經營計畫與中國的電業簽訂「電力網併聯工程」與「購買及銷售電能協議」,不受兩岸條例第5條之1規定限制。

並增訂,離島縣政府得於指定區域設置「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自貿區之設置區域、管理機關、事業範圍、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資料及其他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各離島縣政府以自治條例定之。

根據草案,為促進離島地區土地資源開發與再利用,中國人得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准,在離島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不受兩岸條例第69條限制。

在醫療部分,草案新增,得開放中國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投資離島地區醫療機構,不受兩岸條例72條第1項及第73條第1項規定限制。

對此,陸委會表示,立法院5月8日逕付二讀的「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草案」第18條之2、之3及之4等條文,涉及開放中資在離島取得不動產、與中國通電及中資投資離島地區醫療機構等事宜,並未經過行政部門充分評估討論,恐造成資源浪費,並無助於離島建設發展。

陸委會指出,有關開放中國大陸與離島通電事宜,為中共「習五條」重要推動的「新四通」事項,除與電業法規定不符,目前金門、馬祖地區現有發電機組供電能力已能自給自足,無須向中國接電。考量離島之特殊地理位置及軍事國防定位,且電力系統為國家安全及關鍵基礎設施的命脈,在資安與國防之考量下,現階段尚不宜開放與中國電業併網。

陸委會強調,中國積極推動對金馬「融合發展」、「促融促統」統戰措施並作政治宣傳,本案相關修正草案條文均涉及公權力事項及兩岸關係發展等複雜敏感問題,非地方自治事項,須由我中央政府全盤衡量及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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